《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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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向作者和读者致歉,《中国制度变迁案例研究》第3集本应于去年出版,由于多种原因,但主要是笔者的拖延,直到今天才能编辑付梓。

1,非正式制度与制度演化

按照最初的设计,本案例集想围绕着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的关系问题来描述和讨论中国正在进行的制度变迁过程。实施的结果是,有几个案例正面涉及到这一问题,特别是陈剑波的文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分析。借此,我们想进一步讨论一下这一问题。

在制度经济学的文献中,不仅要一般地讨论非正式制度及其与正式制度的关系,而且要考察它们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相互作用。这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问题。如果说前者的讨论相对较多,那么,后者的研究则就不够充分,演进经济学在这方面有了一些前进,而现实的制度变迁过程可以提供很多进一步的思考。案例研究的意义正在于此。

为了说明乡镇企业的制度变迁及其迅速的财产积累,陈剑波的文章提出和回答了三个问题,一是创新者是如何出现的,即企业家是如何从原有体制中脱颖而出的?二是创新的机会是如何发现的,即创新的激励从何而来以及激励机制如何形成?三是生产要素如何获得并通过相应的产权合约而组合起来?在这三个问题的解决和回答中,非正式合约和非正式制度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创新者的出现必须既符合官方正式制度的干部标准(即行政合法性),也必须符合乡村社会非正式制度的能人标准(即乡土合理性),方能成为创建和入主乡镇企业的社区精英。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认可,都很难脱颖而出。同样,如果说创新机会的发现和识别,市场机会的获得和把握,主要依靠乡村社会的血、地缘的关系资源,那么,物质资源的动员就要既依靠正式组织的批准和支持,也要得到社区成员的广泛参与和支持。这一过程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十分复杂的多元多边合约,包括非正式合约和正式合约。由此,作者对效率标准和产权制度给出了一个与现行理论不同的解释。即"任何社会和经济制度都不存在绝对的效率,也没有任何一个放之四海而皆有效率的产权制度,任何不考虑体制环境、意识形态、体制传统和文化历史背景的绝对有效率是根本不存在的。长期以来,产权经济学中关注的经典问题是关于企业组织和市场组织之间的界限的划分,而未予说明相对于不同的市场发育程度,具有各种不同类型的、能够产生效率增进作用的各种产权合约。而这些产权合约可能既不合规矩也不具备完整的排他性,缺乏完善的市场交易作基础,但是他们却能够提供比原来的制度安排更高的生产效率。因此我们认为转型经济中对制度变迁的评价标准应该是效率是否得到渐进的改善。我们必须了解和认识的是在一定的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条件下,其效率改善型的产权合约的形成方式一定与现存的制度约束相关"。也就是说,任何有效率的产权合约和制度安排都是状态依存的。

从陈剑波的案例分析中,对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关系及其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新的认识。在《制度.主体.行为》一书中,笔者曾从形成方式和作用特征上对二者作过如下的概括和比较:一是有形和无形的差别,二是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分野,三实施成本高低的不同,四是建立过程时间长短的差异,五是知识基础的不同(1999)。虽然这些概括都不错,下面的一些问题有的也涉及到了,但是,还可进一步开拓和深化。

首先,既然制度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规制和约束,那么,这种规制和约束究竟是内置的还是外加的,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视角。从这个角度来看,非正式制度是内在的或者内置的,不论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都内化在每个人的无知之幕中,构成人们行为习惯和思维方式的一个有机部分。陈文一再强调,人欠我、我欠人的非正式合约是一种结不清也无法结清的关系合约,其道理也在这里。而正式的制度却是外在的,是通过某种公共选择的过程得到的,因而是从外面加于每个人的。

其次,正为因非正式制度是一种内置的制度,因而也就是一种实际起作用的制度。我们曾经区分了名义制度和实际制度(1996),现在看来,这一区分只对正式制度是适用的,非正式制度无所谓名义和实际的区别,永远都是实际起作用的制度。与此有别,由于种种非正式制度的制约,一些正式制度往往是无效的,只不过是纸面上的东西。这一点在转轨经济中随处可见。

再次,既然非正式制度是一种内置的制度,其获得和形成就是一个耳闻目染、潜移默化、循序善诱的实践过程,其变化也是一个不断积累的和连续发生的演进过程,通常不会发生突变和断裂,而正式制度的变迁至少在形式上是不连续的,其建立、修改和废止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是可以分辨得出来的。其内在的连续性存在于一个更为根本的层次上。
复次,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区分是相对的,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出发,会有不同的界定和区分,或者说,在正式制度中有非正式的制度,非正式制度也会变成正式制度。因为,现实中的一些做法一旦习以为常,形成惯例,就具有了制度性因素,并逐渐制度化和世俗化。例如,在现行司法制度中,庭务会是一个未见于任何法律规定的、但在各个法院都普遍运作的、在案件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的非正式制度(苏力,2000)。这说明非正式制度不仅存在于那些尚待现代化的农村,如陈剑波描述的那样,而且也存在于其他各个领域。

最后,将以上各点综合起来,可以得到这样一个认识,非正式的制度规则往往是先于正式的制度规则而存在的,很多正式制度安排的形成和确立,不仅有一个从非正式安排得到借鉴和向正式安排转变的过程,而且这些正式安排的适应性和生命力,也取决于其对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继承和改造及其与之相契合的程度。

2,政府主导改制与企业自发创新

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制度变迁的发生和进行既可能是由政府的发动和主导而引起,也可能是由个人和企业自发的制度创新而促成。在收入的案例中,山东诸城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可以说是前者的代表,而天津龙都房地产公司公房使用权的交易则是后者的典型。二者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也各有其不同的效应。

山东诸城的改革是由政府主导和发动的,政府确定改革目标和改革方案,政府组织实施、推广和宣传,特别在改革的第一、二阶段,政府的确是"改革的发动者、设计者、领导者、主导者和实际操作者"。其所以如此,作者针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讲了两条原因,一是政府是国有企业的实际所有者,没有所有者的积极介入,产权改革是不可能进行的;这一点如果联系到龙都公司公有住房使用权改革,似乎理由并不充分。二是国有企业承担着很多政府义务,政府也承担着不少企业义务,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关键是政府的职能转换。不管如何解释,在中国的整个改革进程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就连封闭贷款,也主要是政府部门在积极促成。这里有着两个更为一般的原因,一是政府既是改革的对象,又是改革的动力,加之政府的力量过大,管的事太多,只有政府下决心才能改得了,也只有政府的力量才能推得动;二是官员的政绩和利益,这里决无贬意,为官一任,当然要有所建树,要做出政绩,也要取得自己的利益。在目前的情况下,在改革方面有所建树和做出政绩,也许是官员们最理想和最关注的事情。否则,我们无法解释诸城的"二次改制"。但是,对于政府在改革中的主导作用,千万不可估计过高。在打破僵局和放松管制方面,政府主导作用的正面效应和积极成份较大,而在其他方面,政府主导作用的负面效应和消极成份较大。这也是作者提出 "政府作用弱化"和"主体角色转换假说"的原因。但是,作者的解释并不能完全令人满意,从诸城的经验来看,主体角色转换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这里也有两个原因,一是思维定式和路径依赖,第一次的成功,往往使成功者过于自信,以为如法炮制照样可以获胜。二是行政方式和政府惯性,前述的两点一般原因在这里都会起作用。既然"一次改制"后已经没有了国家股和集体股,"二次改制"的政府主导实质上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四扩一调"的改制内容涉及的完全是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与政府没有直接关系。改不改,如何改,政府无权决定。然而,政府并不清楚"第一次改制"后的变化,仍然想主导"二次改制",再创改革辉煌。如果说"一次改制"诸城政府审时度势,有勇有谋取,作得聪明,那么,"二次改制"则勇敢有余,谋略不足,由聪明变得有些鲁莽了。由此出发,真正有意义问题的是,政府在体制改革中角色作用的界限和行为方式的选择。这也许是本案例需要进一步挖掘的东西。

在天津龙都房地产公司公房使用权交易的案例中,政府角色和政府行为与此完全不同,也许更有趣味。在这里,企业是创新的主体,而政府部门巧妙地扮演了一个明智的支持者的角色。面对所有的法律法规都从总体上否定了公房使用权的交易,龙都公司看准了这里潜藏的巨大利益,进而钻了法律的空子,开始了自己的制度创新历程。首先,当看到《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1993)承认了"差价换房",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规定,承租人可以"转租",并从中"获得收益"以后,龙都公司从1994年开始就打起了住宅商品化的"擦边球",做起了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的生意。对此,政府有关部门并没有援引现有法律法规加以禁止,而是装聋作哑,该为不为。须知,前者易如反掌,而后者是担着风险的。此明智一也。其次,当公司的主管部门就公房使用权交易一事向上级打报告,上级政府部门数年不予批复,与此同时,龙都公司不仅我行我素,继续在雷区中行走,而且在官办的"天津房地产交易大会"(1995)上公开入市交易,大搞"以旧换旧,交旧买新、以旧换新"的营销活动,并取得了丰厚的回报。这时,主管部门也没有制止,这实际上是一种纵容,一种不认可的认可。这是明智之举二也。明智之举三是,1996年,天津市房管局派员对龙都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调查。这是一次真正的调查研究,调查对象不仅有龙都公司,而且有北京房管局产权处、天津市房管局法制室、国家建设部房地产业司,还口头和书面咨询了房地产业界的资深专家,与此同时,调查并未影响龙都的业务,其经营规模不仅扩大了,而且花两千万元购置了市房地产交易大厦的底层和二层,摆出了大干一番的架式。政府部门的这种科学态度为公房使用权交易制度从非法走向合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更为高明的是政府选择的支持方式。在作完调查研究心中有数之后,政府开始介入,但并没有公开出面,喧宾夺主,而是以民间的形式大造舆论,先是由调查的主持人化名在《住宅与房地产》杂志上以 "本刊评论员"的名义发表文章:"来自公房使用权买卖市场的报告:天津龙都房地产公司公房调剂业务述评",接着是把调查报告作为天津城建委公房出售研讨会的材料印刷,调查主持人应邀发言,城建委的内部刊物《城建调研》全文刊发。在做了这一切之后,公房使用权交易制度的形成已经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的事情了,于是,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公产住房转换入市管理规定》等五个文件,公房使用权交易就从企业的制度创新行为变成政府正式的制度安排。

这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制度变迁过程,作者细致的描述和精彩的分析不仅使我们重温了这历史的一幕,而且有可能作进一步的讨论。笔者其所以重复讨论龙都案例的上述情节,是想将其与诸城案例作一比较来观察政府在改革中的行为。在这里,天津市的有关政府部门始终处在幕后,既没有走上前台,更没有成为主角,但也不是无所事事,放任自流,而是不动声色地扮演了一个关键的角色,促成了这场深刻的制度变迁。我们应当为这样的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叫好。在制度变迁中,政府该做的也许不是冲锋陷阵,不是强制推行,而是创造一个自由创新的环境,支持个人和企业的各种制度创新行为。尤其是在还看不清拿不准的时候,不要轻易否定和取缔。天津市城建房管有关政府部门正是这样做的。默认也好,纵容也好,调查研究也好,制造舆论也好,做得不显山不漏水,不过不及,恰到好处。因此,在制度变迁中,我们需要的也许不是一个强大的政府,而是一个明智的政府,不是一些迷恋和滥用政府强制力的鲁莽的官员,而是一些会用而又不轻易使用强制力的聪明的官员。不仅如此,政府的明智和官员的聪明,是在变革的实践中逐渐获得和形成的。

3,契约关系和债信文化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市场关系就是一种契约关系,企业就是一组契约的联结。如果说计划经济是依靠政府权力建立和运作的,企业契约和契约关系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那么,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就是要建立正式的公开的契约关系。本案例集中的案例几乎都涉及到这一问题。东亚毛纺厂的案例描述了国有企业中劳动契约的形成,龙都公司案例分析了房地产契约的建立,中国水电建设和运营制度变迁案例说明了建筑契约的出现和运用,乡镇企业财产形成案例、山东诸城产权改革案例和河南注油器厂产权改革案例讲述了产权契约建立的过程,封闭贷款案例讨论了借贷双方的契约关系。

在契约关系的背后站立着的是产权关系,契约是产权主体明晰和实施自己权能的手段和方式。然而,在计划体制下,企业是由政府建立的,土地是由政府划拨的,劳动力是由政府分配的,没有交易过程,也就不需要和无所谓契约,或者说,这里的契约是隐含的。现在向市场经济转变,就是要把过去由政府分配的过程变成市场交易的过程,在交易双方之间建立起契约关系,或者说使隐含的契约显化。因为主流经济学是以完善的市场关系和企业的存在为基本前提,这里遇到的问题在那里是不存在的,也是无法提出来的,但却是转轨经济学或过渡经济学面临的主要问题。上述案例都是从不同的方面来寻求这一问题的答案。

劳资契约是企业中最重要的契约之一。在传统经济理论和国有企业的实践中,由于否定了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个人作为财产所有者的权利就是不完整的,甚至是虚幻的,劳资之间没有正式契约或只有隐含的契约。由于劳动力由国家分配和工资由国家决定,个人的劳动权和就业权就既没有择业权和交易权,也没有通过谈判参与工资的决定权,只剩下了一个干活的权利和不被解雇的权利;与此相对应,政府也就没有了解雇职工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不能把这些权利实实在在地交还给职工个人,政府也无法从这种隐含的契约中退出,进而建立正式的契约关系。这一点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真正难题,东亚毛纺厂的案例讲述的正是劳动契约建立的过程。第一步优化组合,只限于科室裁并、干部调配和职工岗位轮换,未触及传统劳动体制的基础。第二步下岗分流,这是一个有效的过渡阶段,具体做法都体现出这一特征。其中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裁员的顺序以及补偿的发放和标准,非正式工不存在终身雇用,先行裁减,不给补偿;正式职工要按工龄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方能令其下岗,包括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支付厂内退养金和生活费补助。这种补偿就是改革成本,旨在结清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职工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允许下岗者保留企业职工身份,而且也确有下岗后重新回厂的。虽然这种情况只有一例,但对于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来说,这一安排却相当重要。一方面,它是对下岗者提供的一种最后保障,对于减少改革阻力,降低改革成本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它说明下岗者与企业达成的契约是一种暂时妥协,存在着前进和后退的两种可能,因而具有过渡的性质。第三步一次性买断工龄,最后结清了国家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双方都有了契约的自由,劳动就业制度改革才得以完成,新的劳资契约关系得以建立。

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龙都公司案例,公房使用权的交易也是结清国家与职工关系,使隐含契约显化的一个途径。表面来看,职工住用公有住房是一种租赁关系,存在一个租赁契约,但是,公有住房是国家建造和分配的,低租价掩盖着更深一层关系。大家知道,工资中的住房含量是劳动力再生产价值的一部分,在传统的低工资制度下,这部分劳动力价值由国家统一扣除后转化为建房购房资金,然后以实物分房形式分配给个人,同时收取很低的租金。这样,建立在分房基础上的住房租赁关系就具有了明显的分配性质,分到公有住房的职工也就拥有了永佃权和继承权,即有了完全占有、使用权和部分处分权,低租金反映的不仅是租赁关系中(国家)的债权,也反映了财产关系中(职工)的物权。因而,这仍然是一种隐含的契约。职工对现住公房使用权的买卖,是对以往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一种事后的补偿,是住房福利产权化和货币化的一种交易方式。通过这种交易,住房契约关系才能逐步显化。龙都公司中介交易的行为正是促成了住房契约关系的建立。

在传统计划体制下,水电建设的"自营制"是一种典型的无市场交易和契约关系的产品经济,它的基本特点是"建管分离,收支分离",国家拨款投资,指派建设单位施工,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生产单位,生产单位的收益全部上缴财政。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生产单位,都不是企业。如何在这里建立起市场交易和契约关系,业主制的引入起了关键的作用。与前述案例不同,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外资的进入,一方面是资本的流入和增加,另一方面是契约关系的引入和建设制度的创新,二是从债权契约到产权契约,按照现代企业理论,债权人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当企业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具有优先清偿权,使得资本结构(债权和股权的比例)成为企业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不过,现代企业理论是以企业的存在为前提的,而我们面临的却是企业契约的建立问题。债权契约的成立,还本付息的需要一方面引致了企业产权契约的形成和扩展,另一方面也引致了债信文化的引入和生成。

与乡镇企业财产形成的案例不同,诸城案例和河南注油器厂的案例都是讲述已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故事,即讨论企业产权契约是如何从无到有或从隐而显的。不论由谁发动和主导,也不论具体做法多种多样,有两点是共同的,一是折股量化,连分带卖,将原来的公有产权全部或部分变为私人产权;二是股权适当向经营者集中或者经营者持大股。而这两点中一个关节点是交易。表面来看是物的交易,实质上是权利的让渡和实施,因此,交易发生,产权就在其中,契约也就结伴而行。至于这种交易是否公平,局外人是无法知晓和评判的,只要当事人达成妥协,契结合约,交易就是公平的,交易双方就会守约履约。

最后,我们想简单地讨论一下关于封闭贷款的案例。借贷契约本是契约当事人双方的私人事情,但在本案例中,政府部门不仅参与进来,而且起了重要作用,撇开其他因素,单从经济方面来看,一是政府发文不仅是规定了封闭贷款的实施办法,而且首先是传达了信贷市场的一条重要信息;二是政府部门推荐,实际是解决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帮助银行甄别客户;三是政府的优惠政策和监管措施旨在降低借贷双方的风险和交易费用。尽管如此,必须清楚政府作用的限度。封闭贷款虽有作用,但绝非长期办法,而是一种临时措施,不仅交易费用很高(作者估计是科斯交易费用的三倍),而且对信贷市场造成的扭曲不可低估,其中渗透着政府的隐含担保,对债信文化的形成也有着明显的负作用。

4,
1)关于案例和案例评论的分歧和争论

本案例集的编辑在体例上与前两集没有什么不同,都有案例文章和评论意见。不同的是,作者和评者发生了较大的意见分歧。特别是在粮棉改革案例、河南注油器厂案例和宁夏南部山区水窖制度案例中表现得特别突出。因而需要略作讨论。

有意见分歧是很正常的事情,将发生的争论全部公之于世,更是一种科学的态度。这不但没有削弱本项研究的意义,反而证明了它的重要。不仅如此,这种分歧和争论均发生在这一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之间,更说明了这一点。至于论辩双方以及笔者的评论谁对谁错,何者更接近真理和实际,也许要由历史来鉴别。

在本书的第1集(1996)中,笔者讨论了案例研究的方法和方法论,曾经明确指出,"案例研究的基本特征是它的真实性,一个案例必须是一个真实的故事",而且"它所提供的真实场景应当是系统的和全面的,有故事背景,有来龙去脉,有发展过程,有人物情节,能够为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分析和讨论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一个好的案例必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所提供的是真实的问题、矛盾和困境,存在着从各个侧面进行研究、分析和解释的可能性"。值得肯定的是,所有收入的案例都系统和全面地描述了一个真实的故事,为从各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解释奠定了基础。就以争论最大的粮棉改革案例来说,评论者也充分肯定了这一点。卢锋的文章不仅描述了粮食的周期波动,而且也再现了棉花紧时收,松时放的周期过程。这种描述是系统的、全面的,所使用的分析工具,所作出的技术处理是恰当的,因而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事实上,农产品的周期波动问题很多人都认识到,但作出如此清晰地描述,卢锋的案例是第一个。这就为我们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提供了一个平台。卢锋的分析和两位评论人的讨论为我们展示了这一问题的不同方面。案例作者强调市场既可调节短缺,也可调节过剩,实证地说明了政府的干预加剧而不是平抑了粮棉的周期波动,评论者强调粮食政策的多目标和粮食交易的多主体,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政府干预是必要的,关键在于干预的方式;案例作者强调减少对粮棉等主要农产品的政府干预,以平抑粮棉的周期波动,评论者关注的是如何从操作层面上解决好政策掌握的量和度,使政府必要的干预变得有效。有一点评论意见是很重要的,这就是国有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的改革。在1993年及其以后的粮棉改革的反复和波动中,国有粮食部门和专营棉花收购的供销社在政策决策和执行中所起的作用是关键性的,但却不是积极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这些部门的利益左右了粮食政策的调整,在目前的条件下,也只有这些部门的利益能够左右政策调整,而且不打破国有粮食部门的经营垄断,其作用很难是积极的,其本身的改革也是无法推进的。因此,打破国有粮棉部门的经营垄断本身就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突破口。在这一点上,争论双方的看法又走到一起了。

2),关于案例研究的作者队伍

与前两集不同,参与这一次案例研究的除经济研究工作者以外,还有法学研究者,而且是几名法学硕士。这不仅扩大了案例作者的研究队伍,而且为案例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该案例考察的是北京出租汽车行业的政府管制问题,由于是法学研究者,由于政府管制问题的特殊性,其关注的不仅是其中的经济问题,而且有政府管制的法律问题。案例全面地描述了北京出租汽车行业政府管制的过程和内容,诸如数量管制、租价管制以及公司内部合同关系的管制等,并且讨论了法院介入以后发生的种种问题,进而提出了司法和行政的关系以及司法改革的问题。如果能够进一步运用一些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作一些法律的经济分析,也许更有意思。不管怎么说,法学研究者和其他社会学科研究者参与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我们欢迎有更多的其他学科的学者加入。

参考文献:
1, 张曙光,1999,《制度.主体.行为——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反思》,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 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编,张曙光任执行主编,1996,《中国制度变迁案例研究》(第1集),上海人民出版社。
3, 苏力,2000,《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张曙光 丁利 前言:演进社会中的制度设计与实施

陈剑波 制度变迁与乡村非正规制度——来自中国农村的经验:乡镇企业的财产形成
温铁军 周业安 评论

曹远征 邹 蓝 资源稀缺性对于制度安排的重要作用——以西北水窖制度的演变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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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少安 魏建 国有中小企业市场化改革及政府在改革过程中的角色——以山东诸城国有中小企业改革作为案例
茅于轼 韩朝华 评论

周冰 郑志 公有制企业改制中控股权的分配──河南注油器厂产权制度改革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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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主责任制到现代企业制度——中国水电建设与运营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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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西 评析"封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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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锋 "松时放,紧时收"——我国粮食流通改革周期性反复现象研究(198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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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录 傅十和 转型经济中的补偿性制度变迁和企业耗散型制度变迁——以天津龙都房地产经营发展公司经营公房使用权业务为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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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则经济研究所 附录一 关于中国非正式制度安排变迁的案例研究规划

李实 附录二 中国经济制度创新的艰难进程——读《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二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