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的历史视角

作者:马修•克拉文 累计浏览:

摘要: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为实现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而进行的斗争的历史全貌。本文着重讨论以下几点,(1):有关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的历史性斗争的重要性;(2),世界劳工组织的建立;(3):二次世界大战后时期对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广泛的认同;(4):国际人权法下各国政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人权的基本原则;以及(6):将当今时代背景纳入人权体系的重要性。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provide an overview of the history of the struggle for recognition of ESC rights. In this paper, we will discusses the importance of historical struggles related to ESC issue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recognition of ESC rights more broadly in the immediate post-World War II period; the legal obligations assumed by states under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importance of taking the contemporary context into account.

1.前言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人类一直受到饥饿、贫穷、危险甚至危及生命的工作环境、疾病和失学的困扰。这种现实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但是,当人们开始明白其原因是一些特定的人和特定的组织之时,人们便开始反抗,甚至造反。起义所针对的目标往往是地主或者地方统治者。当掌控国家大权的一国政府组织或者官僚日益成为问题的源头,或者未能尽到解决问题之责任时——由此而成为众矢之的。

由贫困而及参与者所受的苦难而引发的动荡不安与社会叛乱,无论是针对土地主,地方领主,国王还是其他统治者,大多没有历史记载,在历代传承之中也逐渐消失。有时这种反抗的声势是如此之浩大或者历经时间之久而成为历史记录的一部分。即便是反抗与叛乱的规模很大,其结果也往往是遭到镇压。偶尔会有一些成功的例子,会或多或少地把人们从被压迫的情形中解救出来。

当一个社会的人口绝大部分都是来自农村时,反抗主要来自农民。例如,1894年发生在韩国的以失败告终的Tonghak农民大起义,源于一个地方官员对农民的残酷压榨。“农民攻占了当地政府,控制了武器,将非法收缴的各种赋税粮分发给农民,还毁掉了一个由农民被强迫劳动而建造的新水库。”历史上有太多关于农民揭竿而起反抗沉重赋税的故事了。例如,在中国,几个世纪以来农民一直反抗他们认为不公平的赋税,以及在短暂收获后不堪重负的赋税。

法国大革命的一个核心是围绕“面包”而来的,这场起义成功地将君主专制的暴君赶下台,并起草了一份关于人权宣言的早期文件。20世纪早期的墨西哥革命则专注于农民的土地问题。
几个世纪以来,受压迫最重的要算那些农奴了。不管居于何处、如何被奴役,他们都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总是遭受饥饿的折磨,生活条件非常艰苦,由于缺乏营养、长期超时工作而得不到适当的医疗救治;他们得不到正常的教育;总是永无休止地干着脏活累活。许多奴隶不堪忍受,纷纷试图逃出藩篱,或者干脆揭竿而起,反抗压迫和恶劣的条件。但是,由于奴隶主和奴隶之间力量对比上的悬殊,奴隶起义基本上总是以失败和流血而告终。历史上唯一一次成功的大规模农奴起义,发生在18世纪末期的圣多明各(即今天的海地)。

奴隶们所遭受的骇人听闻的境遇,终于在19世纪中期刺痛了许多人的神经。《1890年非洲反对奴隶买卖综合法案》(1890 General Act for the Repression of the African Slave Trade)是众多推动人权运动的国际努力之一。

到了18世纪,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工业革命的开始,许多人被赶入工作环境极为危险、工资极低的工厂、纺织厂和矿厂。由于长期缺乏营养、卫生条件恶劣及城市环境污染,很多成人和儿童都患有各种疾病。几十年过去了,这些情况在各种报刊和文献重被不断地曝光并受到谴责,劳工代表开始公开谈论工人所享有的权利。劳工代表发言人威廉姆•科伯特(William Cobbett)谈到:

譬如,他控诉在19世纪30年代,穷人对于他们的权利总是受到各种花言巧语的欺骗,在激动不安的人群面前,他要求“人出生之后,通过诚实而可靠的劳动而获得生存的权利;这项保障生存的权利,一旦在我们遭遇困境,不管这种困境是来自于疾病、衰老、年长、残疾或是失业,都应当确保能够得以实现。”他认为社会应当协助那些被剥削者,不必然是出于一种慈善的考虑,而是每一个人都有权获得这样的救助。

2.社会主义思潮的出现

在工业革命期间的几十年间,对劳动力的剥削为社会主义看法的出现提供了物质基础。对早期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可怕的事情做出的第一反应,表现在工人们砸烂工厂机器的行为。另外一种反应体现在圣•西蒙(Saint-Simon,1760-1825),查尔斯•富勒(Charles Fourier,1771-1837)及罗伯特•欧文(Robert Owen,1771-1858)三位作者的作品当中。他们都探讨了资本主义的罪恶,并提出了减轻工业化痼疾的方案。他们还倡导创立一种由社会主义规则和原则占主导的社会形态,为资本主义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替代性方案。
被剥削的受害者们的反应并不总是那么消极。例如,1796年法国发生政变,人们试图推翻当权政府,并试图以一个社会主义式的国家取而代之。这就是所谓的“巴芾(Babeuf)的共谋”,由于这是法兰西•诺尔•巴芾作为策划者,并组织了一个名为“平等社会”的秘密社会。
卡尔•马克思的著作综合了当时各种丰富的社会主义学说。马克思本人还在他同时代哲学家,特别是伊曼纽尔•肯特和乔治•W. F. 黑格尔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一套他自己的理论。由马克思和富雷德利希•恩格斯共同发表的《共产党宣言》(Communists Manifesto)成为他的理论的集大成之作。“这是一本刻画引导了中产市民主义达到颠峰的历史演进的书,一本对市民主义充满了溢美之词的书,一本严厉谴责残酷与恶行的书,一本号召无产阶级推动历史进步的书……”

1848年《共产党宣言》出版的时候,欧洲各国工人阶级的反抗运动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在他们的目标中,社会的巨变要实现推翻专制政府、建立民主制国家,在诸如意大利和德国这样的国家,人们还希望实现国家的统一。这些起义背后的主要社会力量是受到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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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思想鼓舞的工人阶级。虽然这些运动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取得成功,但在客观上却加速了基于宗教和等级观念的传统政治制度的结束。

尽管工人运动出现了一些挫折,由于这些反抗而招致统治阶级的镇压,社会主义的思想在欧洲许多国家还是产生了深刻的社会影响。在欧洲各国,一个接一个地引入社会福利措施。一些国家还采纳了工厂法,工伤赔偿规定,以及为工人提供医疗、养老和失业保险。银行业和通讯业也逐渐受到国家的管制。为人民提供住房和医疗设施被认为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不对二十世纪早期的俄国革命带给世界的直接或间接影响进行浓彩重墨地介绍,那么二十世纪的历史就是不完整的。现在人们普遍承认“以共产主义为名义进行的事实上的革命,已经耗尽了他们的能量……•十月革命的悲剧确切地说是它只能导致那种无情的、残酷的和命令式的社会主义。”同时,俄国革命为世界范围内的殖民地解放运动和社会民主制度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 妇女运动

妇女运动是一个全球现象。在历史上的每一个时代,妇女都不得不为自己的社会地位而斗争。当觉醒的欧洲开始寻求公正和正义之时,却忽略了妇女的附属地位问题。这一时期欧洲最为耀眼的光芒,来自法国大革命,因为虽然有成千上万的妇女投入到这场战斗中,她们所关注的具体要求却没有引起社会的注意和重视。一位名为奥林佩•高歌(Olympe de Gouges)的法国妇女革命者,宣称应当把“妇女及女性公民的权利”明确规定在法国大革命的《公民与市民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Citizen)之中。

许多妇女也加入到推翻奴隶制的运动之中。事实上,反对奴隶制运动的成就和要素为在全球范围内增加和推动妇女权利增添了动力。虽然早期妇女运动的主要关注点在于民权与政治权利,有关工作的权利——特别是工业革命时期为保障妇女在工厂的生产环境和条件的权利——也是重要的关注点之一。不同国家的妇女联合起来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共同投身到改善妇女条件的运动之中。在发动为自身争取公平待遇的运动的同时,妇女还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和努力,积极推动推翻奴隶制、反对对工人阶级的经济剥削和反对殖民主义的运动。

2. 世界劳工组织的建立

十九世纪,在一些国家对有关劳动时间和工作环境的法律进行了改革。但是,工人罢工和反抗的动荡不安的现实和威胁,使得工厂主和政府不得不考虑进一步的对策。1890年至1905年间,各国政府和实业家召开了几次会议,商讨制定一部国际统一的劳动法的可能性。最终,在1905年和1906年,两部劳工公约率先得到了采用。

起草和采纳进一步的协议的努力被第一次世界大战所打破。为了保持战争时期的生产能力和国内前线的“统一”,各国政府纷纷就经济和社会权利做出各种承诺,以缓和敌对局面。同时,几个世界性的工人大会也列出了一个有关工作条件和其他问题的一个基本需求的单子。而且,俄国革命所引起的震动也给许多国家的执政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使之对工人的需求做出积极回应。因此,在巴黎和平会议(Paris Peace Conference)期间,各国政府筹建了一个国际劳动立法委员会(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Labour Legislation),这是一份关于建立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的建议书的内容的一部分。这份建议书被《凡赛尔协议》(Treaty of Versailles)所采纳,该协议被认为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的标志。
世界劳工组织的建立是建立在该组织宪章的前言部分所阐述的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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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久的国际和平秩序只可能建立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之上;

 当务之急是改善众多工人的工作条件,各种不公正、贫穷和困境已经导致了动荡和不安,破坏了这个世界的和平与和谐;以及任何国家未能为工人提供人性化的工作条件,都构成了对其他愿意改善本国工人工作条件的国家的阻碍。

1919年至1933年间,国际劳工组织起草了四十个广泛与工作问题有关的协议,并递交给各国政府供其批准。

1929年,随着美国股票市场的崩溃,大萧条开始了。成千上万的人们陷入失业,于是人们掀起了反对失业的大游行狂潮。在美国,更多的有意识的政治性游行也开始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早期,纽约、底特律、克里夫兰(Cleveland)、费城、洛山玑、芝加哥、西雅图、波斯顿和弥尔瓦克(Milwaukee)等城市中处于失业的男人和女人挥舞着 “工作或者工资”(Work or Wages)和“斗争——不要饥饿”(Fight-Don’t Starve)这样的共产主义旗号,在这些城市进行大规模的游行示威。

大萧条迅速向世界其他地区蔓延,导致各地区的人们接连失去工作。不断加剧的社会动荡促使国际社会就权利,特别是社会与经济权利着力进行探讨。

当然,大萧条同时也波及德国,这成为阿道夫•希特勒势力崛起的催化剂之一。犹太人、罗马人、同性恋者及其他德国纳粹组织者以及欧洲被占领国家所遭受的镇压,让人们完全失去了权利——不单单是自由,而且失掉了工作,受教育的机会以及文化上的自由表达。在集中营里,成千上万的俘虏受到病魔的折磨,他们还住在拥挤不堪、阴冷潮湿的防空洞里,最终被夺走生命。

随着世界逐渐从大萧条的阴影中走出来,二次世界大战在欧洲一触即发,当时的美国总统富兰克D.罗斯福在国会发表了他著名的四民主演说:

在未来寻求安全的日子里,我们致力于一个建立在四个基本自由的基础之上的世界。第一个自由,是世界上所有地方都应当有言论和表达的自由。第二个自由,是世界上所有地方的人们都有权以自己的方式表达对上帝的崇拜的自由。第三个自由,是免于贫穷的自由,用世界性的语言来说,就是发展经济,保障每一个国家都能为其国民提供和平而健康的生活——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个角落。第四个自由,是免受担惊受怕的自由,用世界性的语言来说,就是全球范围内的彻底的裁军,直至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任意侵犯其邻国——在世界每一个地方。

3. 二战后的发展

二战结束之后紧随而来的,是国际社会开始考虑如何发展一个新的、强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人权将在这一组织中发挥主导作用。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是建立国际新秩序以保障全部人权——民权与政治人权,以及那些旨在保护在大萧条时期受压迫的工人和失业者的权利。另外,二战的爆发是由于德国纳粹和欧洲法西斯的暴政。各国政府领导人相信一个保障人权的有效机制将有助于在未来遏制这一暴政发生的可能性。

这些观点在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中有着深刻的表述:“对人权的不尊重和践踏导致了灾难性的后果,这已经引起了人类良知的极大愤怒”,以及“人类大家庭中每一个成员都享有天然的自由和不可分割的各种人权,对于这一点的承认是营造一个自由、和平和正义的世界的基石。”

4. 联合国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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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对人权的关注体现在了《联合国宪章》之中,该宪章于1945年旧金山会议上通过,并作为推动和保护人权的指南。宪章第一条明确规定,联合国的目的之一即在于:
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和宗教差异,为推动和鼓励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而进行的国际合作。

对上述目标之深化所产生的责任,体现在宪章第55条和56条。这些条款表明,国家应当采取单独或与联合国合作的联合方式来推动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全球性的尊重和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和宗教。

这些条款固然重要,但它们只是为一个世界性的人权保护体系提供了暂时性的、初步的步骤和指导原则。该宪章并没有说明这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也没有说明对这些人权和基本自由进行保护和推动所应采取的必要行动。这些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具有符号意义,并且事实上会继续只是一种符号。他们简单地表明,人权将会是联合国重点关注和采取行动的持续性的领域。而将人权具体化并创立人权保护体系的重任,则由各个联合国组织(及地区组织)来承担。

5. 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成立之后的第一个主要的动议,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成立。该委员会负责起草国际权利法案(International Bill of Rights),该法案被视为是一个“宪政”新秩序的基石。在接到任务之后,该委员会决定直接进行起草人权宣言的工作,接下来的工作则是起草一份“公约”或条约,以及一个关于如何实施的文件。该委员会很快就完成了后来著名的《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工作,并被1948年的联合国大会所采纳。

世界人权宣言对人权的内涵做了相对完整的诠释,其中不仅包括“经典的”民权与政治人权,而且还包含了相当多的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ESC rights)。例如,在宣言第22至27条,它宣布人人拥有享有社会安全的权利、工作的权利、休息和娱乐的权利、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享受教育的权利以及自由参与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这些条款实质上开创了ESC权利纳入人权法的先河。

虽然世界人权宣言将一些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纳入到其中的做法无疑是很激进的,但宣言却无意成为对各国有拘束力的法律。该委员会而是认为这是一个各国政府应当追求(运用宣言前言当中的语句)并由此在联合国大会上以多数投票通过的“实现的普遍标准”。宣言的法律地位至今也不甚明晰。一些人认为宣言整体上反映了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这种看法可以说相当乐观。但是,即便是该宣言部分地反映了国际习惯法,它至多也只是创立了人权活动的一个基本领域,而远非一个重要而有力的实施工具。

6. 国际人权法案

在起草了世界人权宣言之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按照当初的想法,开始起草国际人权公约。这个工程要比预先设想的复杂和困难得多。当该委员会开始着手此事之际,东西方阵营的关系开始恶化。接下来的几十年中,联合国的许多机构都深受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集团之间的政治斗争的影响。人权委员会也不例外。这两大政治阵营之间关于人权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哪些人权作为优先考虑及实施的方法上的差异。社会主义国家坚持把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放在首位,认为这与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目标联系在一起。他们还认为人权的实施主体应当是政治组织,而不是司法部门,后者是西方国家的首选。西方国家坚持应当优先考虑民权与政治人权,他们认为这与自由和民主是一体的,并强烈要求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或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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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来监督人权的实施情况。

冷战的结果就是导致两极分化,而这又阻碍了一个单一的、兼容并包的国际条约的出现。人们所提议的公约,被分割为两个部分——一部分针对民权与政治人权,另一部分针对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每一个部分都单独起草,作为独立的条约。两大阵营的人权之争还大大拖延了起草工作的进行,一直到1966年这项工作才完成。但是,1966年《世界民权与政治人权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和《世界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公约》(the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的通过,结束了联合国针对《国际人权法案》的起草工作。

这两部公约的主要不同之处,除了主题上明显的不同之外,《世界民权与政治人权公约》特别提出了建立一个由独立专家构成的人权委员会,通过请愿及其他机制来专门负责监督人权的实施情况。而《世界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公约》却提出由经济与社会理事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联合国的一个政治组织——通过报告机制来监督人权的实施。我们下面将要看到,后者的安排证明是一种对《世界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公约》发展的阻碍,而这只有在1986年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委员会(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成立之后才得到克服。

7. 其他人权公约

世界人权法案(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的通过并没有宣告联合国为人权制定标准的工作的结束。事实上,到1966年联合国已经采纳了两个其他的相关文件。《种族屠杀公约》(Genocide Convention)于1948年开始起草,并于1951年进入实施阶段。《消除各种形式的种族歧视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也于1965年获得通过并实施。在接下来的几十年中,各种联合国的机构继续进行相关国际人权公约的起草,并促使1979年通过了《消除针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歧视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1984年通过了《反对酷刑国际公约》(the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以及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这些公约都补充并强化了两大基本公约的基本内容,并针对了各自不同的群体和具体问题。除了《反对酷刑国际公约》,其他的公约都包含了一些针对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具体问题的规定。
除了由联合国起草的各种国际性人权文件之外,联合国一些特别组织,诸如国际劳工组织(ILO),经社理事会(UNESCO)等,也起草了一些人权文件。另外,一些地区性组织作为世界上某些地区人权工作的核心,也发展了自己的人权标准。事实上,世界上第一个地区性人权文件《美洲人类权利与责任宣言》(the American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Man)是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之前就已经获得通过了。最著名的三个地区性人权文件是《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for Human Rights),《美洲人权公约》(American Convention for Human Rights)和《非洲人类与人民权利宪章》(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除了非洲宪章之外,上述公约都没有针对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的综合性规定。在欧洲,还有一个独立的公约——《欧洲社会宪章》(European Social Charter)——针对的是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在美洲,《美洲公约》的附属协议是专门针对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的文件,它规定了一些权利的可诉性,但是还需要更多国家的批准和采纳。

8. 国家层面的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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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规范的发展也对一国的宪政产生了影响。20世纪五六十年代殖民时期后新兴的独立国家,大多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某些要素融入到了本国的宪政之中。但是,更多的是民权与政治人权被作为基本人权,而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则被视为国家政策之下的事情。

这种区分逐渐变得模糊起来,一些国家开始将两种人权统统纳入本国宪法所确定的人权框架之中。1987年的《菲律宾宪法》在其13条规定了社会正义和人权的内容。在该条对社会正义的定义中,它主要关注的是经济与社会人权: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推进农用土地的合理分配;尊重农民和渔民的权利;设计城镇土地和住房改革方案,改革医疗保健体系。菲律宾宪法特别提到要承认独立的民间组织的作用,以便保障人民通过和平和合法的手段追求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集体利益和梦想。

将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融入到宪政中的最著名的例子,要属南非共和国1996年通过的宪法。《南非共和国宪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这些基本人权加上传统的民权与政治人权,包含了几个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的内容:

 享有“不危及身心健康的环境”的权利(第二章,第24条);
 拥有适当居所的权利(第二章,第26条);

 享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获得充足的食物和水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第二章,第27条);

 享受基本教育的权利(第二章,第29条);以及

 享受“使用自己的语言参与自己所选择的文化活动”的权利(第二章,第30条)。
在国家的宪法中保障对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的认可和保护,是推动人权发展运动的一部分。《南非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一个极为积极的信号。

同时,人权出现的历史表明,在法律上对权利的认可只是第一步。会有各种各样的障碍,特别是有关当地和/或者国家习俗、文化传统等因素可能会阻碍一个在法律上获得承认的权利的享有和获得保护。例如,美国虽然在法律上禁止种族歧视,但事实上并没有成功地消除种族歧视现象的存在。在很多国家妇女在享受国际上或者国家所承认的某一特定权利(例如,同工同酬的权利)的时候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任何保障。因此,人权活动家应当意识到,人权不仅仅要在国际宪章和国家宪法中获得法律地位,而且要理解在实践中人权是在何种程度上——特别是弱势群体所享有的权利,例如妇女和儿童——获得保护的。

9. 国际人权法项下国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条约在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契约,因此一国为了完成其所负的法律责任就需要表明“同意接受其约束”。由于大多数国际人权法关注的是那些实施性的条约,因此总体的原则就是,只有那些条约签署国才受到该条约所涉及的人权责任的约束。不过,一个没有签署人权协议的国家,也不意味着其可以逃脱国际法项下的人权责任。首先,一国当然负有符合一定人权标准的道德义务,如果没有做到则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这本身有两种实现方式。其一,保护人权的普遍义务的存在已经使许多人权被认为是国际习惯法的组成部分。例如,禁止使用酷刑已经发展成为超然于任何国家的一项普遍人权义务,而无论其是否签署了相关公约。禁止种族屠杀和强迫离境也是如此。这并不是说条约不重要——只是保护和推动人权的责任是超然于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的,不管他们是否在法律上同意接受某一人权条约的拘束。

保护和推动人权的义务性的性质,在普遍适用于所有成员(也就是当今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国的《联合国宪章》中得到了强化。虽然“人权和基本自由”这个词并没有被清楚地说明,但是当一国政府在实践中纵容侵犯基本标准的人权现象发生的时候,是无法以此来免责的。例如,联合国反对南罗德西亚(津巴布韦的旧称——译者注)、南非和伊拉克的行动,其正当性来源于联合国宪章的人权规定。联合国还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在其成员国实施某种基本标准的人权运动。

10. 人权的基本原则

人类与生俱来的尊严:根据《世界人权宣言》,人权来自于“人类大家庭每一个成员……与生俱来的尊严。”因此,虽然人权会以国际条约、宣言和法案的形式获得认可,但是其自身的起源和正当性在本质上是超然于任何法律形式之上的。人权,换言之,并不是法律或者立法者所创造的,也不是因一个国家或政府这样说才存在的。而是来源于每一个作为“人类大家庭”的一分子而天然拥有的一种道德赋予,也是检验一部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的标准。

公正与非歧视:人权从本质上来说,应当以一种公正无私的方式获得保护。无论我们的社会、经济文化或是政治地位,无论我们居住条件如何,无论我们是谁,至少从根本上说,被赋予了同样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公正与非歧视的观点是人权的一个极为根本的原则。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所言:

每一个人都被赋予本宣言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无论我们之间有任何不同,诸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总价、政治或其他信仰、国际或者社会出身、亦或其他。

人权的不可分割和相互依赖:联合国对人权标准的制定过程受到了来自东西方两大阵营意识形态之争的干扰。这种意识形态上的差异,具体化为两个相互独立的公约的出台,助长了一些人长期以来对两种权利之间相互独立甚至相互冲突的看法。但是,近年来,一个对两种人权有更加细微区别的看法逐渐被人们接受,这种观点坚持所有人权之间的不可分割、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这种观点有许多不同的表达方式。

现在人们越来越承认,当人们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把民权与政治人权放在首位并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在这样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改善医疗卫生和居住的标准相对于自由而言似乎更是当务之急。其次,人们也逐渐意识到,两种人权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适当的教育是享有言论自由的前提,出于同样的原因,对民权与政治人权的保护可能更加有助于一个尊重和保护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的社会的形成。最后,人权的相互依赖从这两种人权相互割裂本身就有问题的判断中得到了证实。例如,《世界民权与政治人权公约》的第27条规定,保护信仰某一宗族、宗教或者使用小语种的人群“享受自己的文化、公开表示和实践自己的信仰,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同样地,该条约第22条也规定,保护工人“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这一权利在该条约第8条也获得了认可。

13.当今时代背景

权利的出现,是各个历史时期人民斗争的结果。这些斗争并不是在真空的情况下发生的。在各个具体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下,这些斗争有收获,也有失败。为了更加有效地观察,今天的人权活动家应当理解权利在是在怎样的一种历史背景下获得的。还应当理解他们今天为人权而斗争的当今经济、政治和社会背景。

人权获得正式认可,是在一国的历史背景之下发生的。民权和政治人权长期以来都被认为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权力滥用的武器。国家保护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责任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国家通过税收政策拥有比个人多得多的财富和资源,通过这些资源国家就有能力保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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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活于该国的国民享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和经济保障。

人权在历史上得到承认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背景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反过来已经并将继续对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的保护和推动产生深远影响。

这些变化是一个被称为“全球化”的过程的结果。全球化源于对“自由市场机制是资源利用的最有效的方式和判断者,而国家是一个笨手笨脚的经济主体,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市场机制的扭曲”这样一个判断。这个判断的结论就是,市场应当被赋予自由运行的空间,同时最低限度地降低国家干预。全球化的支持者坚持,如果这些措施得到贯彻,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将达到最大化——而且最大多数的人们将从中受益。这个说法的重音在于将国内资本于国际资本结合起来,通过这种逻辑弱国的经济形势可以获益于外资、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注入。“全球化”这个词本身也反映了这种关联。

本书深入探讨了全球化过程中的主体问题。但是,由于直接触及了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的问题,全球化的某些作用还是要在这里提一下。

由于对国家无效率的坚信,一股越来越明晰的趋势就是实行私有化——资产和责任从国家转移到私营部门。国有土地被卖给个人和私人公司;国有企业(例如,公共事业)、国家资源(例如,石油和煤炭)、公共服务(例如,公共交通)和国家功能(例如,监狱,社会福利服务)等都转到私人部门。为此制定了各种机制、过程、法律和管制措施,以允许国家对这些被拆散和缩减的财产和功能进行监督,从而保障个人和社区生活的核心部分免受因无法控制私人部门而带来的可能的影响。

各种个人和组织群体从全球化的过程中受益。例如,全球化鼓励了国家之间的信息的自由流动,总体而言,每一个人都从中获益。但是,全球化的趋势所带来的总体好处,主要还是给大型的跨国企业增加了收益——大公司、大银行——他们很容易在国内外转移资本和投资。以便利用廉价的工资和更加有力的经济条件。越来越多的这样的企业控制了相当程度的经济和政治权力,甚至比一些国家的权力还大。他们首要对自己的股东负责。与通过选举出来的政府不一样,他们对那些深受其投资与否影响的人民没有一种内在的职责。后者事实上无法对这些企业实施任何控制。

这些变化对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的影响甚巨。国际人权法和大多数国家的人权保护都是把注意力放在国家层面上;一般而言,是国家而不是私人,对保护和促进人权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一个地区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国家卖给私人,当地人民该怎么办?如果工厂主只付给工人远远低于一个体面生活标准所需要的工资,工人们该求助于谁?如果将来教育都全部私有化了,孩子们负担不起高昂的教育费用的,又该怎么办?随着国家受到“削弱”,面对来自私人部门破坏个人权利的行动和决策,个人将如何寻求保护?一个被削弱的国家的政府如何管制一个比自己的财力还强大得多、可以任意撤回投资的企业?伴随着全球化的彻底变革而带来的上述以及其他不计其数的种种问题已经赤裸裸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