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人权体系:捍卫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重要手段

作者:苏阿德.艾黎亚斯.阿特拉 累计浏览:

在新经济机遇面前,仍然有28亿人口每日只靠不到2美元生活。世界上最富有的1%每年要比最贫困的人多获得57%的收入。

虽然人们已经正式承认所有人权之间的平等地位和相互依赖,但是在联合国确立的人权体系中,以及现有的区域性人权体系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ESCR)却并没有引起人们太多的关注,也没有获得相应的保护。

例如,在《世界人权宣言》中,虽然签署了民权与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但是,当联合国的宣言转变为对其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责任之时,并没有像原先预期的那样起草一个一体化的保护人权的条约,而是出现了两个独立的条约。《民权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由一个选择性协议所补充,所有批准了这个协议的国家,都允许个人针对政府侵犯ICCPR所签署的人权的行为提出投诉。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中则没有类似的规定。现在人们正在讨论为ICESCR设定一个选择性协议,从而使得个人可以针对政府侵犯该协议所保护的权利提出诉讼,但是那些持反对态度的政府在这场讨论中一直质问ESCR的可诉性。

人权捍卫者常常创造性地在原本是保护民权与政治权利的领地中找到推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办法。他们在区域性人权体系中发现了这样一些领地。在其自身的地域限制之内,以及区域性的机制,特别是欧洲体系和美洲内部体系,为捍卫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所有一般意义上的人权),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工具,并由此形成了克服联合国体系内一些人权保护缺陷的极为重要的因素。

本文主要关注这些领域中的一些例子,以及在每一个体系中负责实施上述协议的主体所采用的方法。

一:美洲内区域人权推动和保护体系

美洲内区域人权推动和保护体系是美洲国家组织(OAS)活动的一部分。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体系,该体系的所有文件都认可这种人权。《美洲人类权利及责任宣言》(简称《美洲宣言》) 承认每一个人都拥有“通过充分利用公共和社会资源,从食品、衣着、住房和医疗等卫生和社会措施”方面保护人类健康和福祉的权利,(第11条),拥有受教育的权利(第12条),享受文化带来的好处的权利(第13条),享有就业及同工同酬的权利(第14条),享有事业、养老或残疾社会保障(第15条)以及有益健康的休息和娱乐的权利(第16条)。

《美洲人权公约》(The 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简称《美洲公约》) 是该体系的主要文件,除了第26条规定政府在“通过自身及国际合作,特别是经济、技术、立法或其他适当的手段,尽快实现美洲国家组织章程中所规定的、由《布俄诺斯 亚尔协议》(the Protocol of Buenos Aires)经济、社会、教育,科学和文化权利”中的责任之外,几乎都只针对民权与政治权利。

不过,该体系还有一个专门针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公约。1999年,美洲体系采纳了《美洲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人权公约》的补充协议,(圣•萨尔瓦多协议) 。该公约包含了丰富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内容,包括获得工作权、获得公正、平等和令人满意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组织工会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健康权,环境权,食物权,教育权,文化权,组织和保护家庭的权利,儿童权,年长者权利,以及保护残疾人的权利,等等。

监督由《美洲公约》以及该体系内其他公约所保护的人权的实施状况的组织,美洲人权委员会(Inter-Ame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一个美洲国家组织的自治团体, 以及美洲人权法院——“一个旨在将《美洲公约》应用到人权保护事业的自治性司法组织”。
美洲法院及美洲人权委员会都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扩大对那些被认为是典型的民权与政治权利的解释。来产生有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重要决议。

例如,在对健康权的讨论中,美洲委员会宣称,巴西政府侵犯了一个名为Yanomamis的本土社区成员的生命权、自由权和个人安全权(第一条),侵犯了其居住和迁移的权利,以及保护健康和福祉的权利。这个案例之所以被提出来,是因为在Yanomamis地区建造了一条路,开发商获得了土地开掘许可,由此导致外国人大批涌入。这种情况对于当地社区危害极大,改变了他们原来传统的组织结构,出现了妇女卖淫,疾病传染,土地流失,被迫迁移到不适合他们居住的地方,甚至导致了许多Yanomamis人的死亡。

另外,美洲委员会还采取行动保护感染了艾滋病的患者的人权。当前,这个团体正在分析一个发生在EI撒尔多瓦的案例,宣称该案侵犯了27名艾滋病患者的生命权、个人自决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司法保护权以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在审查该案的同时,美洲委员会要求EI撒尔多瓦政府采取预警措施 ,以便能够保护受害者的生命和健康,这意味着受害者应当能够获得救治的机会。智利也被要求采取过类似措施。

美洲法院通过积极地对生命权扩大解释而巩固了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在一个针对危地马拉政府的案例中,该国警察曾经诱拐、虐待和谋杀儿童,该案确立了“生命权不仅意味着生命不被随意剥夺,而且还意味着享受适当的条件从而能够有尊严地活着的权利”:

生命权是一个基本的人权,这一权利的运用是其他所有人权能够得以实现的前提。如果生命权得不到尊重,那么所有的权利就没有了意义。由于这一权利自身的重要特性,限制性的实现方式是不允许的。本质上,生命的基本权利不仅仅包括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被随意剥夺,而且还意味着享有体面生活的各种基本条件。

该法院还进一步指出,《美洲条约》的第19条(儿童所享有的权利)的范围包含了“那些非歧视的,为那些失去家庭的孩子们提供特殊帮助,保障儿童的生存与健康发展,享受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 。

在发生的补充投票中(Concurrent Vote),该法院法官也不断强调生命权的这种广泛意义,他们认为“生命的武断剥夺也包括了自杀这一违法行为;这一权利也同样自动地扩大至对尊严生活的剥夺。这种看法使得人们对生命权的性质有了概念,即它同时既属于民权与政治权利,也属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范畴,这也证实了所有人权之间的相互关联和不可分割” 。
美洲人权委员会还在各个地区设有机构,负责保护和推动人权的发展,这包括in loco visits。在该委员会发布的报告当中强调了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重要性,确立了有关这些权利的重要原则, 并创建了一个新的空间。

二:欧洲人权体系

在欧洲境内有三个相互关联的组织负责人权工作:欧洲理事会,欧洲联盟和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本文主要关注欧洲公约的创始者、也是该地区体系中最有影响力的——欧洲理事会——的体系。

该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人权公约是《欧洲人权公约》, 该公约中包含了一个主要是由民权和政治人权构成的人权目录。但是,后来随着附属协议的签署,某些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诸如受教育权等也被加入到这个目录中。 欧洲法院负责解决侵犯欧洲公约下的人权案件和争端。要指出的是,欧洲法院做出的判决对国家是有拘束力的,且判决实施和执行的主体是部长委员会,这使得该体系相对于其他国际性人权体系而言非常有力而高效。

与美洲体系一样,欧洲法院也通过对民权与政治权利的广义解释来强调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事务的重要性,包括教育所用语言上的歧视,或者被强制驱逐、家园被破坏等。该法院还对财产权做了广义的释义,使之包含了免受失业的权利,享有清洁用水的权利,以及在本土领海享有按照传统方式进行渔业的权利。

欧洲法院在Selçuk and Akser 诉 Turkey 一案中,仅仅解释了民权的概念,指出土耳其政府违反了欧洲公约的第三条(残忍的、污辱性的对待) ,因土耳其安全部队毁掉了一位寡妇和一个老人的房屋。 为了界定这种侵犯行为的程度,欧洲法院考虑到了受害者一辈子都生活在那个小村子,而现在却被驱逐出自己的家园事实。这是一种有预谋的、污辱性的“无视当事人感情”的行为,他们遭到驱逐时根本毫无准备、并且不允许取回他们财产,而且事后没有给他们提供任何帮助或协助,还要被迫亲眼目睹自己的房屋被毁掉的残忍场面。“要特别记住受害者房屋毁掉时手段之残酷•••以及他们的个人情况,很显然,由于安全部队严重违背了第三条的规定,采取了极不人道的手段,受害者一定遭受了极大的创伤和损失”

对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而言,该地区的人权体系也有一个特殊条约:《欧洲社会宪章(修订)》 (以下简称《宪章》),该条约包含了一个集体请愿机制。这个条约重点确定了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儿童及青少年享有的权利,健康权,社会保障,社会及医疗协助,福利,母婴享有的在经济、法律权利和经济保护,以及其他权利。

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负责监督《宪章》的实施,最近该委员会公布了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规则,宣布希腊由于侵犯了罗马人拥有适当住所的权利,而违反了《宪章》第16条所规定的政府义务。该委员会宣称:“该国政府未能够提供足够的永久性居所,没有临时性的制止措施,野蛮地驱逐罗马人” 构成了对上述权利的侵犯。

三:非洲人权体系

非洲人权体系由非洲联盟组织所创立,主要的条约是非洲人类与人民权利宪章 (简称非洲宪章)。在区域性人权体系中,非洲体系可以说在制度上最为欠缺,也缺乏有效性。但是,该体系从规范意义上说却是最具有创新精神的,无疑也是在传播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方面态度最为积极的。相对于其他区域性人权体系和联合国人权体系而言,非洲体系包含了一个非常完整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谱系。

非洲人类与人民权利委员会(简称非洲委员会) 宣称自己“致力于在非洲大陆保障、推动和保护人类和人民的权利” ,并已确立了通过运用其权力来解释和实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综合方法——修正政府报告,考虑个人请求和诉因,推动和咨询——这一切都是为了保护上述权利。 而且《非洲宪章》的开篇序言在承认作为其基石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时就表明了一种非常强烈的立场:

因此(我们需要)对发展权予以特别重视,并认识到民权与政治人权在概念和实践中从来就不可能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相互分割,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满足是享有民权与政治人权的保障,这一点至关重要;

在1996年的一个案例 中,尼加拉瓜政府被认为违反了《非洲宪章》第2条(非歧视),第4条(生命权),第14条(财产权),第16条(健康权),第18条(保护家庭),第21条(富足与保护自然资源),以及第24条(良好的环境)的规定。

本案缘起于奥戈尼岛(Ogoniland)石油开采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这是位于奥戈尼地区的一片土地。受害者诉称,作为政府合作伙伴的壳牌(Shell Petroleum)石油开采公司进行了如下行为:

无视当地社会民众的健康与环境安全,将有害废物排泄到环境和当地水渠中,违反了有关国际环境标准。联合开采组还忽视了、甚至根本就没有做到维护那些设施,导致村落周围发生很多本可避免的泄漏事件。由此而产生的水质、土地和空气污染对居民健康形成了短期和长期的威胁,包括皮肤感染,肠道与呼吸系统疾病,增加患癌症的几率,以及神经和生殖系统的问题。
在一个极为重要的决策中,非洲委员会强调,政府在保护、尊重、推动和实现《非洲宪章》所保护的所有人权方面的责任,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也不例外,并分析了最低限度的保障原则,以及其他由健康、住房和食物等方面而展开的其他责任的讨论。这包括:

很明显,集体行动权,环境权,以及经济和社会权利是非洲人权事业发展的基本元素。非洲委员会将运用《非洲宪章》所描述的任何其他各种权利。值此机会,我们要宣布,没有哪一个《非洲宪章》中规定的权利是不能获得实施的。

某一特定区域中,一国在地域、历史和文化上的限制的存在;人们对一个区域性组织的排斥可能要比全球性机构小得多;人权的观念将逐渐深入人心,获得广泛传播的可能性;区域性组织较少可能产生一般性的、各方妥协的范式,而在一个全球性机构中则更可能会基于政治力量对比 而产生一个大多数反对的决议,这也解释了为何选择由美洲委员会来为创立区域性人权体系提供支持。本文所列举的例子,

说明区域性委员会和法院是如何通过各自不同的方式,并获得不同程度的成功,他们强调各种与人权、社会正义和人类基本需求有关的命题:健康,食物,住房及其他。或许是由于上述原因,区域性人权体系能够对本地区的变化进行更多的接触了解并做出快速反应。不幸的是,尽管付出了种种努力,在亚洲仍然没有一个区域性或属区域性的人权体系,因此在该地区国家生活的人们就会发现自己在保护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中处于劣势,保护的空间也十分有限。现有的区域性人权体系以各自不同的方式推动着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发展,虽然影响力有限,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们努力帮助建立全国性的人权体系,甚至全球统一人权体系及其他体系,这些都成为许多伟大的人权事业和社会正义的捍卫者所运用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