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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兴元:民企歧视与企业家保障缺失

冯兴元 日期:2013-09-09 累计浏览:

民营企业目前是中国重要的经济支柱。无论在民营企业的数量占比,还是其对GDP、就业、纳税、发明专利数量的贡献,都超过了国有经济。但是近年来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总体上在恶化。过去的十年是中国经济高歌猛进的十年,也是"国进民退"加速的十年。"国进民退"尤其体现在公权力膨胀而不受约束,以及行政垄断日趋严重两方面。部分民企为了求生存,不得不放弃其独立地位,转向依附公权力和国有企业。在公权力日益膨胀和"国进民退"的过程中,特权者占据和把持政府、国有经济和国有银行中的要职,形成强势的"分利集团"。因此,"国进民退"的过程也体现为"特进民退"。这样一种政治经济秩序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思所讲的"自然国家",或者"有限进路秩序"。这种秩序的特点是,自然国家利用政治体制操纵经济体制,创设特权,并分配特权,以此获取特权阶层对政治体制的支持。
在这种特权体制下,民营企业虽然有着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但是其权益缺乏切实的保障。市场和私人产权均是作为工具被利用,而不是作为基本的制度。从现行宪法看,对公有产权或公共财产的保护要优先于私有产权或私有财产,前者"神圣不可侵犯",后者如果合法,则"不受侵犯"。而且对私有产权的保护是因为中国还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可资利用,但是私有产权或者"非公有制经济"是第一不让人放心,因此需要"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其发展,并对之"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而第二不让放心的是集体经济,最可依赖的是国有经济。因此,宪法规定,国有经济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同时,"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但是,国有经济的效率明显低于民营经济。根据天则经济研究所2011年《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报告,2001-2009年,国有企业整体实际上是亏损的。尽管其账面利润很高,但却是在少支付利率、少纳税、少支付或不支付资源和土地费用、享受高额补贴的情形下取得,把这些多拿和少付未付不付的钱加起来,远远超过其利润。因此,国家的"经济安全"不能托付给国有企业。
政府的大量法规政策不仅对民营企业的产权缺乏法律保护,而且往往对民营企业的市场进入和市场机会构成壁垒。民营企业被禁止进入很多基础性和关键性行业,被挤压在那些竞争性行业。基础性和关键性行业被行政垄断企业把持。这些企业往往占据产业链的上游,处于对中下游民营企业和消费者掐脖子的位置。行政垄断企业只需要操纵其定价,就可以转嫁成本,稳获垄断利润。正因为如此,国有企业的名义税收贡献很大,实际上是民营企业和消费者的贡献。因此,中国的增长,更应归功于民营企业的贡献。
根据一些调研结果,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仍然不容乐观,它在近年来总体上有所恶化。其根源是多方面的。除了民营企业自身原因之外,有着体制原因和市场原因。
首先是体制原因:一是从法律和政策规定上看,民营企业的地位仍然较之于国有企业要低,私营经济的地位也比公有制经济的地位要低。二是民营企业的法律安全问题所有加重,比如政府在煤矿业的结构调整是以牺牲私营煤矿业主的基本权利为代价的,政府严厉打压民间集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一些外地企业在中西部的经营甚至遭遇"关门打狗"。三是宏观经济政策变动频繁,主要是保增长,但是政策变动往往侵害到民营企业的产权,比如信贷控制和金融抑制政策造成民营企业融资难。虽然2008年四万亿元一揽子经济刺激方案,主要的受益者为国有企业和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其中国有银行作为整个利益输送的中间桥梁。虽然经济增长率保住了,但是产业结构调整则被大大延误。四是汇率的大幅上调影响到大量东部民营企业的生产成本与出口。五是劳动合同法的推行、社保法规和环境法规的强化实施提高了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成本。六是行政垄断力量近年来越来越强势,限制了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七是民营企业税收负担总体上比较重;八是很多地方各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对企业经营各种名目的侵扰增多,甚至蓄意对民营企业家谋财害命——"重庆事件"就是一大明证。
其次是市场原因:一是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外需减少。二是欧美国家与中国的贸易摩擦较多,反倾销等措施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出口造成一定的冲击。三是沿海地区民营企业产能过剩较为严重,竞争性行业工业产品价格总体上趋于下降,原材料、劳动力成本和其他成本上升,由此引发东部沿海地区制造业危机。四是总体经济下行,企业之间"三角债"问题严重,在许多地区部分企业资金链紧张或者断裂,经营困难。五是很多企业面临产业转移或者产业升级,但面临技术、项目与资金匹配瓶颈。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加剧了其转型难度。
尽管2010年以来,政府不时出台促进民资的行业准入政策条例,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有所加大。但是情况并无真正改观。这些政策条例可操作性仍然很差,比如在消除市场进入壁垒方面。由于国有行政垄断企业占据很多产业链的上游(比如"两油"),只要有一个环节没有放开,民营企业就难以真正进入;即便进入了,也最终会碰壁。前一种现象被称为"玻璃门"现象,后一种现象则是"弹簧门"现象。两门存在,民营企业实际上变成了"门难进"。
中国民营企业的金融市场准入虽然有所改善,但是金融抑制仍然严重。整个金融市场仍然体现出国家统制主义风格。民营企业组建或者参与组建资本市场机构的门槛较高,审批要求过于严格。一直来,中国基本上还没有放开民营企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民营企业虽然可以参与组建村镇银行,但是村镇银行的发起单位必须为商业银行。因此在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方面,民营企业没有主动权。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究竟政府是通过试点来推进改革,还是通过试点来延缓改革,尚需拭目以待。对于多数民营中小企业来说,无论是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门槛都偏高。此外,企业债融资的门槛也较高。而针对中小企业的集合债券,其总体规模也有限。
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对待,可以归纳为统制主义经济风格。统制主义经济风格迥然不同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风格。中国的统制主义风格介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与市场经济相比还有很远的距离。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民营企业的准入作为常例不设禁区,不准予进入只是例外。国有企业的准入是例外,需要立法批准。国有企业不与民争利,其职能是列举的,只是在竞争性和营利性领域之外发挥辅助性支持的作用,也就是遵循辅助性原则。中国的统制主义以计划、行政手段以及凯恩斯主义的短期相机抉择为特征。这种风格植根于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重、政府干预过大,总体上不利于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根据哈耶克的观点,政府干预会产生进一步干预的必要性,从而导致干预程度和干预范围不同上升,形成一种"干预螺旋",而根本的问题并没有解决。
上述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还并不是最差的待遇。企业家的生命权、人身权和产权缺乏保障是最大的问题。除了"重庆事件"对企业家的蓄意侵害震惊中外之外,最近对民营企业集资活动的严厉打压和企业家本身的加害令人触目惊心。我国宏观环境不佳,产业结构调整滞后,东部大量民营企业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的情况较多。很多企业涉足于集资活动。在发生集资户挤兑或者聚众闹事时,只要企业主还不起借款,就往往被政府以"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甚至"集资诈骗罪"定罪。著名的湘西企业家曾成杰最近被以"集资诈骗罪"执行死刑。有证据表明其资产大于债务,也就是本来不会造成给集资户造成重大损失,但是地方政府在未通过合法程序即在关押曾成杰3个月之后强行低价处置其资产,资产价值从最初的评估报告23.8亿,层层递减,最终以3.3亿元出让给湖南省政府下属的国有企业,而关键的资产评估报告始终未公之于众,从而对集资户造成重大损失。而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则在2008年打击集资行为之前已经拿着本钱和高息全身而退。天则经济研究所的实地调查表明,曾成杰虽然涉足"非法集资",但是并不构成诈骗。也就是说,曾成杰案中即便其有罪,但罪不至死。曾成杰的所有集资款,绝大多数都投入到房地产和矿业投资,而且集资户对此均知情,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大量集资户支持曾成杰,坚信曾讲诚信、有人品。为了向政府要回集资款,一些集资户因为到北京上访,被当地政府抓回多次关押。曾成杰案的戏剧性在于:20123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曾成杰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520做出的一审死刑判决,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久久未核准此死刑案。但是我国新一届政府班子到位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新班子很快于2013614核准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戏剧性的是,今年7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成杰执行死刑,事先居然未通知其家属。整个案件反映了政府对民营企业家集资定罪的权宜用事和对民营企业家的草菅人命。
曾成杰案发生之后,社会各阶层为之震动。面对同道所面临的种种遭遇,许多企业家日益觉醒,不断反思中国企业界既是主流、也是传统的"在商言商"立场,认识到企业家积极抱团参与公共事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企业家停留于"在商言商",抱着"个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态度。如果抱着这种态度就足以自保的话,我们也就无须在此多费笔墨。问题恰恰在于,企业家"在商言商",阻挡不了"重庆事件"中一批企业家被黑打,轻则坐牢,被剥夺财产,重则死于非命。企业家"在商言商",也阻挡不了曾成杰这类企业家因为集资而被判死罪。
从国际经验看,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生存与发展,有赖于建立和维护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归根结底需要有一种竞争秩序。这一秩序的核心原则是七条:一个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要有多个供给者和需求者),币值稳定、私人产权、开放市场、契约自由、责任(每个人为其投入的要素和所作出的行为负责)、经济政策的连续性。美国、德国的成功,与建立和维持这样一种竞争秩序密切相关。中国改革30年能够成功,也与此有关。中国与美、德的差别在于,美、德是普适性地遵循这样一套原则,中国则是选择性地、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这些原则,为私人部门提供了更大一点的运作空间。中国在未来如果实现宪制转轨,那么会转向一种以普适的方式遵循这些原则,从而为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整个中国的经济发展创造巨大的空间。而要实现这样一种转型,必然离不开企业家的积极参与。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所言,一个社会需要一定数量的有识之士,他们有着宪则意识和宪则理念,本着立宪态度,采取立宪行为,才能最终成就一个宪则秩序。
北京,2013812
冯兴元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天则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学术委员】 
20130905
文章来源: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