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 森:英国《大宪章》在人类社会法治化道路上的深远影响

  • 韦 森
    2015-08-22   累计浏览:

 

 

各位教授、江老、郭老,我是法学界的外行,票友都算不上。但是中国社会到了关键的时候,有些东西要认真梳理一下。我做了一些功课,最近忙的一塌糊涂,刚刚做PPT还没有做完,前天在北大讲财政政策,又突然讲《大宪章》,脑子一塌糊涂,但是没有PPT就不会讲了,完全是路径依赖。

 

实际上读《大宪章》很久了,是1992年我儿子考悉尼大学法律系,第一门课是法律推理,第一个文章就是大《大宪章》,我儿子是学理科的,看《大宪章》看不懂,让我帮他读,我看这个英文根本看不懂。后来又跟李炜光一起学预算法、预算民主,又读《大宪章》,《大宪章》有好多译本,也读了一些,觉得还可以。但是真正做下来,觉得《大宪章》真是伟大,奠定了人类社会,是人类历史的转折点,感觉每一条、每句话、每个字都会影响人类的进程。对于《大宪章》的评论很多,这是17世纪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艾文讲的一句话:“《大宪章》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是什么,而是在于它创造了什么。”

 

今天我介绍几个方面,一个是《大宪章》的缘起、签署和修改,《大宪章》的内涵和法治原则,还有《大宪章》与英国宪政之路,《大宪章》是美国民主的基石。首先是《大宪章》的缘起,首先《大宪章》签署有一些因素,首先是《大宪章》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文化原因。个人因素也不是个人因素,就是约翰王个人因素。看这个图,在历史上法国一直到葡萄牙、西班牙这块全是英国的,约翰是安茹王朝第三位继承者,我在读《大宪章》的时候发现一个重大的发现,因为我在201212月在《读书》发了一个文章,就是欧美宪政的超验之维,我觉得可能欧盟宪政主要思想不是来源于洛克,主要是来源于清教徒,或者是长老会,或者卢瑟夫。最近我发现又往前推几百年,我注意到约翰这个人最早提出法律在王之上,他在阿奎那之前。

 

约翰王的个人因素。他小时候没有分给他土地,在他哥哥到法国打仗的时候死掉了,他侄子应该继承,他把侄子杀掉继承王位,于是他既得罪了贵族,又得罪了教皇,在这个情况下签署了《大宪章》。约翰和罗马教皇之间矛盾重重,随意没收教会的领地和资产,并拒绝朗顿主教。罗马就把他开除教籍,《大宪章》签署之后,他又说他悔改了。所以他首先得罪了教皇。也就可以理解《大宪章》第一条先肯定教会的权利,自由这一条是在第一章。约翰王与贵族的矛盾,随便征税,霸占贵族资产。1215年为了收复诺曼底,约翰攻打法国,大败而归,国库空虚,又发生通货膨胀,他的办法就是能收多少钱就收多少钱。我讲一下他为什么打仗?原来我不知道这个事,因为他没有钱,也没有分他地,他就找了一个堂妹结婚了,继承一部分土地,但是没有生孩子,他哥哥打仗去了,他发现一个伯爵下面有一个17岁的女孩子,发现他有很大土地,就休了这个妻娶那个,又把这个土地取过来了。因为他跟那个人有婚约了,就告他,说你怎么嫁他呢?他说我是诺曼王,是不上法庭的,就不去,然后就对法国打仗。这时候出兵到法国,英法战争开始了。这是战争的一个原因。后来嫁给他,他打败了,土地都失掉了。

 

回来之后,他就丢失大量的土地,在打仗的时候贵族就不满了,就起义想把他干掉,他发现这个情绪之后就写信给教皇,教皇又认他。这时候伦敦市反抗他,把他打败了,1215年提出一个男爵法案,根据男爵法案签署《大宪章》,这个地点是在兰尼米德草地。下面这个图是美国律师协会建的这个纪念亭。《大宪章》签署的时候,他就把树枝弄下来咬,他不想接受,他回去就打仗,第二年打仗的时候,他在战争中死掉了,他九岁的儿子亨利三世上台。《大宪章》之所以签署,一个是朗顿大主教,再一个就是摄政王威廉马歇尔,因为他儿子上来,他做摄政王,他接受了《大宪章》,121611月又重新签署《大宪章》,后来反复修改了30多次,有32次修改,所以完全是战争中逼下来签订这个东西。这里面最大的修改是发生在爱德华一世,当时也是为了征税,爱德华一世非常勇猛,他为了征税接受《大宪章》,如果没有爱德华一世就没有后来宪政,他主动接受《大宪章》,变成25条,最后《大宪章》写在法律原则里面,王在法下。到1508年印刷的《大宪章》开始,400年被忘记,到了科克跟詹姆士一世打仗的时候才翻出来。

 

大宪章主要内容和原则,第一个就是教会选举神职人员自由,第二是保护贵族和骑士的继承权,第三个国王不可以随意征收贵族领地的继承税。《大宪章》三分之二内容都是不能随便征税,不能随便收费,不能收钱。这是构成《大宪章》一个核心的东西。另外就是第39条,被称为法制史奠基的东西,就是自由人没有经过同一级别贵族审判,不能被任意逮捕或监禁,财产也不能被没收。第61条就是监督国王行为,如果你不行,我们就可以把你拿下来,让你接受或者换王。

 

《大宪章》奠定的民主基础基本上是三点,第一点是王在法下,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就是Rule of Law被确立了。第二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就是我交给你税,你给我自由,这三点奠定了现代宪政民主制度的基础,这是一个转折点,所以被称为自由大宪章。

 

我们看一下《大宪章》的自由原则,前面是以神的利益讲,我们要给教会自由,现在他最后讲到我们自己以我们继承人之名上次我们王国所有自由人,以下全部的自由,为他们和他们继承人享有及保存直到永远。另外就是第39条特别重要,翻译有好几种翻译,并且几乎都不一样,我是采取戴雪《英宪精义》的译法,就是除非依据裁判官合法审判,或国内法律,无一自由人应被捕捉、监禁等等,就是没有程序自由人是不能被审判的。

 

这一条影响深远,英国乃至人类社会上法治和宪政衍生的基因型条款,有人称之为一切暴政和司法不公的天敌。《大宪章》的根本意义就是在人类历史上较早确立了王在法下的原则。就是第61条,根据该条规定,由25名贵族组成委员会可以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权力,具有否决国王命令,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城堡和财产。另外就是税收法定原则,没有全国同意不能征税,三分之二的篇幅涉及到这个。这是基本上《大宪章》的内容。

 

第三个《大宪章》与英国宪政之路。1215年《大宪章》之后,约翰王马上宣布无效,发动内战,1216年被打败了,死了之后他儿子继位。到122518岁的亨利掌权之后,他觉得这个东西限制我,他不同意,《大宪章》由63条改成37条。这个大宪章成为后来历代国王使用的版本,有九个条款在今天英国法律里面还有。这里面出现人类历史上第二伟大的法官布莱克顿,在亨利三世的时候提出一些原则,捍卫这个东西。在13世纪他写了《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他提出一个著名命题,就是国王不受制于任何人,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他说国王有一个上级就是上帝,还有一个上级就是法律。是法律造就国王,如果国王没有马勒,就是没有法律,他们就应该给他戴上一个。

 

签订这个之后,亨利三世不干,跟诸侯打仗。然后打败了逃走,又叫他的孙子爱德华一世继位,他是英国历史上英明的君主,接受了《大宪章》。到1297年《大宪章》定型了,就是现在我们看到的《大宪章》。在法制史上爱德华一世也是影响世界的一个重要帝王之一。

 

亨利五世之后,基本上经过两个战争把贵族消灭掉了,英国进入都锋王朝时期,这时候王权起来了,200多年忘记了《大宪章》。但是在爱德华一世的时候,英国普通法体系已经完成了,虽然《大宪章》被忘记了,但是法律变成一个科学,职业律师出现、法官出现,到都锋王朝之后,一直到伊丽莎白时代之后,这个时间王室比较强,但是Rule of Law这个理念在英国还是存下来了。伊丽莎白之后,因为他没有儿子,从苏格兰请来他妹妹的一个孩子继承王位。这时候又出现一个大法官就是爱德华•柯克,没有他就没有英国法制史。在这里《大宪章》又开放复苏。在这段时间关于国王能不能干预司法,司法公正的程序,在这段时间是非常精彩,那个故事很多。到权利请愿书到人权保护法,人权保护法肯定了现在全世界通用的基本的司法程序的一些基本原则,最后取得胜利。在他之后大家知道出现詹姆士二世,詹姆士二世还是不执行,最后被克伦威尔砍头。虽然克伦威尔比较独裁,但是没有他也没有英国的宪政制度。

 

《大宪章》的思想对美国的宪政民主是一个基石。跑去美国的都是清教徒。在柯克时期,詹姆士一世时期,柯克起草弗吉尼亚法案,这是英国给殖民地定的法案,但是这个法案一些原则是来自于《大宪章》。这时候就用《大宪章》做自由选举权、豁免权、集会这些东西。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后,独立宣言出台,独立宣言很多思想来自于《大宪章》,开篇叙述政府存在基础和构建原则,对人来自与造物主的权利,人人生而平等以及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都来自于大宪章。并且整个美国宪法里面到处充满了从大宪章、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到权利法案所确立下来的法治原则和英国司法制度之间的内在精神。我觉得《大宪章》是美国法律制度的基石。

 

另外我没有时间研究,我看这么多研究《大宪章》的人,没有人讲《大宪章》和法国革命的关系。没有《大宪章》,没有孟德斯鸠和伏尔泰在对岸英格兰生活流亡,法治精神和宪政民主制度能否在对岸的法国发生?人权宣言和法国宪法序言中的关于、关于自由、民主、约束政府征税权、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乃至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中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如此详细能否形成,还不知道,到目前我还没有进一步研究和追溯《人权宣言》、《法国宪法》《拿破仑法典》中关于法治原则的思想渊源关系。由于专业和时间所限,目前在英文文献和中文文献中还没有看到多少理论探讨。

 

最后我就说一句话,我说观察英国惊心动魄的几百年的过程,我们发现法治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躲不掉的。另外,我最近给“腾讯大家”写文章的时候感觉到法治不仅仅是法治原则,也不是一个政治原则,法律是一个现代国家的基本制度,并且法治是人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判决标准。如果这个社会还没有走向法治,说明你还是一个传统社会。这是我最近一个感悟。法治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就是中国也迟早会朝这个走,但是怎么走?我们四中全会以后,本来我在全国各地讲了一些东西,但是发不出来,但是还是做了一些自己的学习和普及化的工作。

 

最后有哈耶克的两句话,非常值得我们今天反思的,这也是我重读哈耶克反复强调的一点。他在《通往奴役之路》里面讲到观念的转变和人类意志的力量塑造了今天的世界,他虽然讲自发秩序,但是没有前面整个日尔曼文化和诺曼文化的限制君王长期理念的形成,不可能有《大宪章》,在中国你可能跟皇帝签订一个契约吗?在今天敢这么做吗?做不到,关键是理念的变迁。他说长远而言是观念、因而也是传播新观念的人主宰着历史发展进程。这句话跟大家共勉。

 

[ 韦森  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多年,现为复旦大学经济思想与经济史研究所所长。本文为作者2015530-31日在「中国法学政治学跨学科理论创新研讨会」的主题报告演讲实录(天则经济研究所、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大午企业文化研究会联合主办),未经本人修订,转载和引用请注明 ]

 

 

2015-8-10

中评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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