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私企立宪还需戒“所有制歧视”

  • 陈有西
    2015-08-27   累计浏览:

 

 

谢谢李教授。

 

第二次来大午集团,两次都听到了大午兄对自己的“私企立宪”的介绍,每次感受都不一样。确实,他解决了唐明皇都没有解决的问题,封建皇帝要杀儿子、杀孙子,包括武则天,治国都解决不了继承权问题和权力交替问题,解决不了最后发生重大危机。大午兄有“治国之才”,包括他写的文章,他是有家国情怀的。他管不了天下,但是他可以把家管好。现在能够有这样的一种对私企管理的有效方法,得有意思。中国的家族企业管理和传承,我很多地方演讲过,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浙江有很多民营企业家,十多年前排名,民营百强里面,57家在浙江,家族企业都面临着二代、三代的一些传承的问题。所以这是中国改革开放35年以后,开始产生了一批中产阶层,实力民企,面临的一个大的问题。大午集团的管理模式,他二三十年下来,探索出了自己的一些东西,所以这是我的一点感受,就是大午集团有了一个非常好的探索。

 

第二,他的介绍,回答了我们宪政讨论当中涉及的一个大问题,就是中国人素质是不是很低的问题。我们有很多理论,说中国不能搞政治体制改革,不能搞民主选举,理由就是中国老百姓素质太低。我们探索基层民主制度,农村改革,农村的基层选举,出现了大量的贿赂选举和暴力选举。确实全国很多地方发生了这样的一些问题。选一个村长花掉上百万,甚至杀人,家族与家族之间开始发生恶战,为了抢这个村长当。当上以后没半年,往往出事抓进去了,他要把他竞选花掉的钱贪污回来。所以没有新闻推介,没有舆论竞选,没有公开选举的一些基本基础条件,就会产生大量变种。这就给那些反对民主宪政的人,拿到了实例口实。大午集团的探索,证明了中国人不笨,台湾人能选,香港人能选,我们大陆照样能搞好。他在小小的一个试验田里面,这个细胞,一滴水里能够照出太阳,他做出了一个成功的探索。甚至儿子与儿子也竞选,资产所有者和资产的管理者完全分离,进企业两年的员工,就可以竞选部门总经理,他解决了一个中国国民素质低,不能搞直接选举、民主宪政的谎言。

 

第三个感受,是三中全会提出的混合所有制的问题,和民企的经济地位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一个混合所有制,也就是所有制的明晰化问题。上一个单元我们讨论了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实际上我在很多地方演讲,还讲到了民法里的法国《拿破仑法典》。就是市场经济的法治原则,就是主体独立,权利平等,法律至上,诚实信用。这些在《拿破仑法典》200多年前基本解决的问题,我们到今天还没有解决。我们的宪法原则,是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英国、美国的法治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们是毛主席说的,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拥护。非此即彼,旗帜鲜明。所以到2004年才给了私营企业平等地位,我们才在宪法中提出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才正式提出混合所有制的问题。三中全会“市场经济决定性作用”的地位确立以后,你要搞市场经济,必须明确各个参与者的主体地位。

 

企业经济性质不明,现实案例很多。我们浙江有一个横店集团,他的老板叫徐文荣,原是搞乡镇企业的,现在搞了一个有名的电影拍摄基地,大量的抗战剧,清宫戏就是在横店拍的。20多年前,我就去考察过,当时他就提出一个疑问,说这个集团是谁?不知道,说公家的,是我们自己搞出来的,说是乡里的,他没有投入过,说是我的?我没有一分股权可以拿回来的,但是你说是全镇老百姓的?我也不能白送给他们。所以产权不明晰,是一笔糊涂账。这个所有制搞不清楚。现在提出混合所有制,可以解决他们的问题,他做出几十亿、几百亿,可以明确股权主体,最后都体现为社会财富。

 

我最近在四川成都辩护一个案子,涉及建工集团企业内部承包制。这个案子最早是因为中纪委查办李春城的事牵扯出来的。说企业行贿,查行贿资金来源,把一个没有直接行贿的項目承包人抓了。怀疑他帮助套取现金行贿,最后否定了。但是把他的項目内部承包十多年,拿到2.1亿多承包奖励,纪委就要定他贪污罪。这个数字很吓人,是个大案, 2.1个亿贪污不是可以判死刑无期了。最后在检察起诉审查阶段,我们辩护律师反复研究,提出了一个《律师意见书》,提出了纪委的定性思路是错误的。内部全奖全赔的承包责任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行过反复的争论,二十多年前,法律性质就已经解决了,是承包人的合法收入。我们提供了大量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最后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贪污这个就不起诉了。但搞了一个405万的受贿罪起诉,现在在辩护,受贿罪也是无罪的。根本不能成立。他是个人承包,主体不成立。所谓受贿的钱,就是他自己的承包红利转移分配所得。性质根本定不了受贿。

 

第二个是大连几个房地产企业主,因为当时审查薄熙来的问题牵涉,也弄出来1.5亿贪污案。我们无罪辩护三年了,到现在都判不下来。明明是建筑公司改制的时候,大连的审计局、财政局、国资委、检察院、计委、监察局成立了领导小组会商,经过评估,认定这个企业净资产为6000万,改制给私营股东。当时国企负责人认为政府甩包袱叫他承担职工负担,不要。政府做工作叫他接手。他没有钱,就找了个民营企业家出钱购买股权,自己借了他300万,占有一点小股份。企业后来搞活了,带出的存量土地也增值了。十多年以后,大连审查薄熙来的事,涉及到这个公司,纪委说这个土地改制以后增值1.5亿,你们共同贪污了1.5亿。把这个企业几个高管和财务人员全抓了。改制重新评价,重新来过。300万借款当作权力强制中的受贿。经过我们的辩护,举出了借款的入账证据,每年的支付利息的证据,检察院否定了这个行贿受贿,没有起诉,但是1.5亿的贪污起诉了。私企老板退出1亿多没事放了,改制之前这个国企老板一直关了三年,法院定不了。因为这个改制完全是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是政府一定要甩包袱,个人没有任何违规和隐瞒、操纵、谋私。土地和工程强制时全部明确写明在报告和方案里的。纪委监察都是作为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参加讨论决定的。但事后算账的人根本无视这一历史和现实,用十多年后的地价来认定当年改制国有资产流失了。现在这样的办案糊涂虫不少,出了很多荒唐的案件。

 

所以现在不要以为孙大午这个案例,好象跟我们今天讨论的宪政的主题,很游离。所有制歧视、思想观念落后,完全可以成为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我这个点评完全可以解剖这个麻雀,解剖这个细胞。企业的生态和命运,和我们政治和法律完全相关。中国不解决中产阶级富豪的生态问题,不解决家族企业传承问题,不解决我们企业所有制问题,以及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我们的国家是永远留不住富人的。有恒产者有恒心,我们国家才能真正走向共同富裕道路,现在谁有钱谁跑到美国加拿大。一个是贪官跑掉,一个是民营企业家跑掉。现在我身边的一些朋友,只要是百亿、十亿的企业家,都有好几本护照,多个国家的居留权。好多人我见他,要到香港、澳大利亚去,他们不敢回国。特别是山西一些煤老板,根本没有安全感。当然其中有些人是真正有问题,但是有些就完全是法律、政策多变之下的恐慌,乱执法乱抓人导致的恐慌。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是不是犯罪。没有安全感。不保护私有财产的国家,这个国家的人不会有恒心的。不会投人十年、二十年才能回收效益的产业,象医药、临床实验、配方,科技研发,专利的创造、周期长效益慢的大家都不搞,大家都去搞上市、炒股票、搞PE、搞基金,炒房地产,炒煤矿,都是短平快的资本生意,掠夺性牟利。破坏生态,破坏基础,没有人长线投入。所以不解决所有制问题,和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问题,不稳定我们的法律政策,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我们国家的经济是搞不好的。

 

[ 陈有西 著名律师,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本文为作者2015530-31日在「中国法学政治学跨学科理论创新研讨会」的评议演讲实录(天则经济研究所、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大午企业文化研究会联合主办),未经本人修订,标题为编者所加,转载或引用请注明 ]

 

 

2015-8-23

中评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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