藕蚕:刑讯逼供为什么屡禁不止

  • 藕蚕
    2016-12-09   累计浏览:

聂树斌案终得昭雪,差可告慰冤魂。但对于公众高度关注的聂树斌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的问题,最高法院再审判决书认为:“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半年前,山东高院就聂树斌案复查结论答记者问之时,也持这一观点,并详细说明了对相关线索的调查情况。从山东高院的说明来看,由于缺乏物证和聂树斌本人对刑讯逼供的直接指控,申诉方能提供的所有证据都可归为传闻证据,证明效力不足,法院在刑讯逼供问题上似乎只能得出这一结论。

另一起备受关注的冤案“呼格案”追责也偃旗息鼓。2016年10月,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被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枝弹药罪、贪污罪判刑18年。至于冯志明在呼格案侦查中有无违法行为,是否实施了刑讯逼供的问题,诉讼中完全未涉及。公诉机关是因为同聂案一样证据不足而不予起诉,还是另有隐情,公众不得而知。

如果呼格案和聂树斌案是因为冤死者已化白骨,关键证据缺失而无法查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当事人尚且在世的冤案又如何呢?2015年12月得以平反的云南巧家钱仁凤案,钱仁凤重获自由后接受多家媒体采访,都明确陈述自己曾受刑讯逼供。云南政法部门宣布成立调查组、启动对本案的问责调查已经一年,迄今未见调查结论。

再回溯到2014年12月,福建念斌案平反之后,当事人念斌亲身前往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递交材料,要求对平潭县公安局在此案中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等犯罪行为立案调查,追究刑责,并明确提供了两名实施刑讯逼供的警察的姓名。检察院接收了念斌的材料。然而转眼两年过去,公众再未见到这项调查的后续报道。

退一万步说,就算上述案件都缺失证据,无法查明真相,不能确定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那么更离奇的是2016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七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河北“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此案中检察院明确认定当事人“王玉雷有罪供述系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最高检也肯定了该案检察机关“坚决排除刑讯逼供获取的非法证据”的做法。据报道,案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后,向公安机关“发出了《不捕理由说明书》、《补充侦查提纲》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时指导公安机关转变侦查思路,捕获真凶。然而,该案刑讯逼供的细节如何?是否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既然从基层检察院到最高检都认为此案存在刑讯逼供事实侦查机关就已涉嫌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应依程序启动侦查,即便最终决定不予立案,也应该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这些问题比找到真凶重要得多,却不见下文。

聂树斌墓木已拱,是否遭受过刑讯逼供也许真的死无对证。但多家媒体都公开报道过,据王书金的律师反映,河北政法部门的工作组为了阻止王书金自认真凶,曾对王书金实施刑讯逼供:“用竹劈打王的脸、用木板抽打王的脚心,并让王在讯问室的铁椅子上坐了半个月之久。”不论是否确有其事,这终归是应当调查的线索。况且王书金还活着,他是否遭受过刑讯逼供也查不清楚吗?

这些年来,我国为了制止刑讯逼供现象发布了大量规定,诸如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规则、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理论界也提出了大量专业建议,诸如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管理部门和审讯部门相分离,实行刑讯逼供罪的举证责任倒置等等。但对这些规定能否真正遏制刑讯逼供的势头,公众并没有信心。因为人们看不到刑讯逼供罪的标志性案例,看不到一个以儆效尤的相关判决,就感受不到政府制止刑讯逼供的决心和诚意。这和当局在社会管理、舆论管治类案件上热衷树立“典型案例”,热衷追求新闻效应的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彻查聂树斌案这样举国关注的标志性大案中的一切刑讯逼供行为,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恐怕比出台一堆制止刑讯逼供的司法政策好得多。

刑讯逼供为什么屡禁不止?答案就在风中,就在风中。

2016年12月6日

[ 藕蚕 天则经济研究所项目研究员 ]

中评网-作者授权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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