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 洪:从“鸿茅药酒”案引出的制度问题——2018年5月15日在云豹沙龙「表达自由与程序正义」上的发言

  • 盛 洪
    2018-06-14   累计浏览:


 

“鸿茅药酒”是一个个案,好像有点眉目,现在看来又出了问题,谭医生精神崩溃,这是在派出所找他谈话以后出现的情况。这后面是什么?是不是还有继续的威胁?这个问题现在看还没有完。但是我们还不是仅仅就这个案例谈这个案例,这个案例反映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我们天则所开了很多有关热点案例的研讨会,案例研讨会一般都会讨论到相关的制度。一个案例是一个谭医生,绝对不仅是一个谭医生。现在的结果某种情况下可以说是传媒的胜利,还有成千上万个案例是传媒没有胜利的,还有很多谭医生还被关在里面,这是更可怕的。我们要通过这个案例去讨论这个问题,我们救的不是一个谭医生,我们救的是成千上万的谭医生,这是首先要想的事情。

 

谈到这里,讲制度,首先要讲《宪法》。因为这个题目是表达自由,《宪法》第35条讲表达自由,这是涵盖非常大的权利,这个权利在中国没有真正被落实。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很多著名案例,基本把这个表达自由的边界划出来了。纽约时报诉美国政府案,纽约时报获得了美国国防部越战秘密文件,把它登出来了,美国政府要求停止刊登,最后还是纽约时报胜诉。相反的一个例子是弗吉尼亚诉布莱克案,判燃烧的十字架是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正反两个边界都有,应该很清楚。

 

表达自由应该排除什么?一般排除在电影院里喊“着火了”,其他都不包括。我们讲这件事的时候,首先讲《宪法》第35条,讲表达自由,在自由表达权利的涵盖下,刚才几位都谈到《刑法》诽谤罪的问题了。所谓表达自由的边界,是不能表达当下会引起比较大的直接伤害的言论,但如果只是一个言论,那是没有关系的,这是非常基本的。所谓“诽谤罪”,尤其把诽谤罪适用于商业机构,这是完全违反《宪法》的,根本就是错的。为什么自由表达这件事情有道理?为什么人家可以骂你?人家说不实之词,即使不是真实的言词,假如就是不实之词,为什么可以说?这是最重要的问题。首先,人们是很难辨别什么是真话、什么是假话,判断那件事很困难,包括“鸿茅药酒”。这事儿你怎么判断?至少不能在很短时间内去判断,更不能动用公权力强制性地裁断。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任何语言上的错误都可以用语言来对抗,这是最核心的道理。别人可以说你不对,说你造假,说你是毒酒,我觉得他是有这个权利的;但你有同样的权利反击他,假如你真是对的、真是好的,你可以用你的文字去抵消他的文字,甚至让他认错,这个社会应该是这样的。我们不能用公权力强制性地判断某个人说的是真的、是假的,对谁有否伤害,否则是不能保证表达自由,这是最重要的。而这样一个原则,它最大的好处,就是社会通过不断的揭露、反揭露,批评、反批评,甚至骂人、对骂,全包括,才能找到正确的知识。因为我们坚信一点,密尔曾经说过,没有听说过真话是能被批倒的。这是信念,我们根本不要害怕。

 

假如有人说你的企业是错的,没有关系,你可以用你正确的话去反驳他,但是你带来的好处是无穷的。这就是自由表达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好处。包括“诽谤罪”对言论的限制,很有可能压制了批评,这是最核心的。我们退一万步说,能够造成什么伤害?如果你去压制言论自由或者以压制错误言论的名义不许人家说话,那么你会使这个社会受到更大的损害,因为社会没有了自我净化的机制,批评就是自我净化。甚至咒骂都是可以的。言论自由最重要的原则是必须允许人们说错话,必须保证人们有说错话的权利。只能说“对”的话、不能说错的话,结果是所有的话都不能说,因为如果有人不想让你说话,就会说你说的话是错的。

 

当然,取消“诽谤罪”不意味着人们不对别人的诽谤进行诉讼,但这是民事诉讼,不是刑事诉讼。任何企业,包括鸿茅药酒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回击真正的诽谤。

 

当然,如果你揭露的是真的,别人就没法诉你。包括企业间竞争采用这种手段。我在芝加哥时有一天看到一个报纸的广告,说另一家报纸不如它。我就特别震惊,居然敢说这个话,怎么能直接说别人坏呢?。然而这都是真的呀,如价格,页数等,就在这儿摆着呢。所以另一家报纸也无法诉它。我想在事先这家报纸的律师早就作了分析。

 

第二,“鸿茅药酒”事件,我比较同意张老师的说法,其实它是这些年公权力不断扩张,司法权不断滥用造成的结果。仅仅是一个企业的话,并不可怕。刚才有人讲,实际上后面有内蒙官方的批示。反过来讲一件很简单的事儿,一般的企业会诉别人诽谤吗?我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对我们天则所就有一大堆诽谤。我们最后做的一件事儿,就是找百度,要求删除不实之词,它不理你。我们的心态是什么?一是我们肯定不会依靠公权力在网上删帖;二是我们也没有公权力的资源;三是我们坚信根本不怕你们的诽谤,对茅老师的诽谤,对天则所的诽谤,诽谤太多了,结果天则所还是有很多人支持,这是一个结果。实际上在一个社会中,只要是一个人,他怎么可能就是个完人,没有人批评他?不可能的呀。

 

我们的经验是,天则所是一个公共知识分子的机构,既然是公共知识分子,你就得在骂声中成长,肯定有人骂你,甚至是诽谤,说你拿了福特的钱,就是福特养的。实际上福特在中国花了几十亿,用的最多的是中国社科院;支持了中国到外国的访问学者,支持了高校的研究项目。福特总体来讲做了很多好事。到现在支持了我们大概不到20万美元,占我们的收入不到百分之一。有人说你“拿美国人的钱”,我们不生气,你随便说,有时候对谩骂得这样。当然福特总体来讲做了很多好事。我们发我们的文章,表达我们的意见,我们肯定站得住,那些骂人的人他们是站不住的。茅老师有一篇文章叫“论网上骂人”,他说“你没思想才骂人,你要是有思想就反驳我了。”

 

其实鸿茅药酒背后是公权力介入干预的问题,没有政府背景的民营企业不可能去诉人家,即使诉人家也根本不可能是这种情况。理论上,我们对诽谤者有诉的权利,但是我们一般不会这么做,我还是希望不要这样做。

 

再有一个问题,现在《刑法》有“诽谤罪”。但我觉得即使别人告你了,警察也不能马上把被告抓起来。要抓也是要有程序的,你必须有一定的证据,必须有比较可靠的证据。我不是专门学法律的,不是特别懂法律程序。我看过一个英国电视系列片,叫《法律与秩序》,其中有一集讲的是有一个男孩,他是涉嫌杀人了,后来在他家发现了那把杀人的刀,但是不能确认那上面的血是被杀者的。当时没找到,警察已经把他抓了,又放了,三抓三放。只要证据不可靠到一定的程度,警察是不能抓的。不能说只要诉一个人,警察就要把他抓起来,这是不合逻辑的。

 

第一,检察院要批准,不是警察自己批准。检察院怎么批准?检察院要持审慎的态度,评判如果刑事诉讼是否有足够大的胜率。如果确实是刑事犯罪,假如没有证据的话你也不能抓人,至少我对英国的司法体系的印象是这样。中国整个司法体系,警察过大的权力,包括刚才讲刑事拘留的权力,应该取消掉。警察是没有权力抓人的,必须经过检察院。别说“检察院跟他们一伙儿的”,没有关系,这就是制度。现在是一伙儿的,将来可能不是一伙儿的了。政府变革从来就是这样,随着时间推移,突然一个检察官说,“我不听你的,我要独立判断”,而且检察院要非常审慎。

 

第二,我看有恶意执法的倾向。你看内蒙警察对谭医生不仅是要判罪,而是要在判罪之前,把他折磨得要崩溃。要不是传媒披露,他三个月还没待够呢。我不知道为什么能待三个月,怎么回事啊?这就是警权过大的问题,这就是警察文化问题。警察不能恶意执法,内蒙警察的想法看来根本不是要公正的裁决,就是想抓来折磨,谭医生是被折磨成那样的。我认为中国警察的执法程序要改,这是我的理想,如果社会给警察太大权力,这个社会就会毁掉,老百姓就会生活在恐惧中。我们建议中央政府改革警察制度。

 

最后我想说一点,中央政府不要好像是旁观者。有时候我特别奇怪,这不是发生在中国吧?这个事儿是在内蒙,内蒙不是中国?有那种感觉。中央政府要有动作,就会赢得更多人心。比如说,内蒙这次事件已经披露出来是内蒙的政府批准警察去抓人,谁批准的?这是不是违法?这是不是问题?上次说哪个县长给撤了,我觉得应该公开撤,公开给他的处分。最快捷的是行政,你真想把中国的事做好的话,就应该干这种事儿,老百姓会拥护你。现在连这样一种政治资源都不用,赢得人心的好机会都不用,这怎么行呢?我建议中央政府要处分内蒙的相关官员,处分动用公权跨省抓记者、跨省抓人的那些官员,谁抓就抓谁。我觉得这样会迅速改变事态。但是我这似乎又是在痴人说梦?

 

还有另外一方面,从传媒记者这方面要道德自律。记得美国传媒有道德委员会。有一个故事是一个传媒大概披露了小布什有什么事情,结果临在法庭作证时,线人反悔了,不承认了,结果这帮人全傻了。后来禁止这几个人再从事传媒业了,那也是很严重的处罚。这个事儿是真的,没有证据你就完了,那个惩罚是很严厉的,不能当记者,不能从事传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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