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中国是亚洲第一个共和国。
今天,“共和国”这几个字仍不时挂在我们的嘴边,小学生们都很熟悉。但是有多少人可以准确说出“共和”的涵义?又有多数人知道其含义的同时也愿意践行其意义?
国人当下对这两个字,可能比最初引入这两个字时,更感陌生。
“共和”的拉丁语为“res publica”,对应的英文为“public thing”,意为“公众事务”,指不同的主体、尤其是不同政治主体和谐共处,共同处理公共问题。“共和”这两个汉字的翻译可谓贴切传神。就该词的词源来说,可以追溯到罗马共和国;但就追求政体的稳定和谐、保障公民自由而言,则至少可追溯到近3000年前。
在人类的实践和思想发展史中,开始是实践走在理论之前。2800多年前吕库古在斯巴达,2600多年前梭伦在雅典,2500多年前罗慕洛在罗马,先后进行“混合宪政”实践,他们的后继者们在各自国家也进行了不少改革。之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波里比阿、西塞罗等对混合宪政的理论加以分析阐述,并进一步指导实践。这种融合了国王(行政机构)、贵族(元老院,立法机构)、普通公民(权力机构,司法机构)的混合宪政是现代共和宪政的前身。它有助于实现各个阶层的诉求,保障国家的稳定。在现代分权制度出现之前,“混合宪政”被普遍认为是比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优越的政体。
波里比阿在《罗马帝国的崛起》中早已指出,制度就是力量,国家间的竞争就是制度的竞争,而最有力量的政体就是共和制。古罗马的强大,在于其是古代世界最稳定的、并成长为最大的共和国。实际上,古罗马并非只有共和国时期是“共和的”,罗马共和国之前的王政时期,及其后的帝国时期仍然具有一些共和因素。王政时期,国王是人民和元老院选择、任命的,严格说来也并无家族世袭,不同于一般的世袭王国。罗马帝国的名称实际是“元老院及罗马人民”,在形式上而且一定程度在实质上仍然保留了一些共和因素。然而,古典时期的共和国毕竟脱胎于城邦国家,制度格局狭小,虽采取帝国形式扩充了“内存”,罗马还是终因小马拉不了大车而散架。
英国革命时期,国王与议会分裂,导致“混合宪政”实践过渡为“分权制衡”实践。英国的改革家对此进行了探索。英国的君主立宪只是古老的共和政体的一种变体,不过演变的虚君共和成为现代宪政的起源。经孟德斯鸠在理论上进行概括总结,“三权分立”理论遂深入人心,成为指导各国宪政改革的指南。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革命后即以此为经纬建立共和国,竟使之成为百年来最强大的国家,被誉为“新罗马”。采取了分权新架构的联邦共和国,完全不同于“混合宪政”结构的城邦共和国,理论上适合于任何大小的国家,麦迪逊甚至说更适合于美国这样的大国。共和也从不同阶层为主的共和,转化为不同机构职能为主的共和——机构之间相互融合、相互制衡。公民个人的身份则更加独立、自由。精英和大众的合作与制衡也主要表现为机构之间的平衡。
一国国民的幸福并不依赖于国家的强大,瑞士、卢森堡等小国即是明证。国民的幸福只与该国的共和宪政程度有关。国家的强大只是国民富裕之后的副产品,并由于巨国效应而放大。这就意味着——同时也被历史的经验证明——国家富强的最终原因就是共和宪政。
在号称“共和国”的国家,除领导人有任期制的限制外,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必然是分立的,即使只是表面形式如此。共和体制确立之后,国民并非应该像贡斯当在《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所说的仅仅投身于经商的自由,不再像古典共和时代那样积极从事公众事务;而是要像杰弗逊所言,只有时刻保持警惕才能让自由得以维系。当然,除了直选和参与当地社区的民主活动外,当今公民主要通过代议制行使自己的主权和参与权利。
中国不仅国名包含“共和”两字,宪法也创立了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同时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言以蔽之,我们是一个共和政体。中华民族的复兴、国家的富强文明需要我们的这个共和政体发挥其具有的潜力。
然而宪法的规定却不易落到实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共和精神”或主人翁精神在当前十分必要。在各方推动下,2018年的修宪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负责合宪性审查和法律审查工作;同时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些规定有益于中国从人治向法治和宪政的过渡。但是,这一过程仍有艰辛的路要走,需要精英和大众践行共和精神,不断付出智慧和勇气。
如果我们每个人不为共和而努力,不置身于公众事务,对不义之事漠然视之,那么我们就不配称为共和国公民,中华民族的复兴也就只是一个中国特色的美梦。
公众事务的失败,其不幸结果将由所有的人来承受。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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