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曙光:对《框架》的几点意见

  • 张曙光
    2014-10-17   累计浏览:

 

 

我觉得这个稿子比过去几稿有很大的进步,有些问题讲清楚了。我有三个意见。

 

第一,既然叫土地法律制度框架,应该讲永佃制,应该明确,其实有些法律用语是可以用的,因为它确实是用益物权,不是债权,既然是用益物权,在这个基础上,把用益物权做实,恐怕是现在法律制度应该解决的中心问题。从这个角度上去说,可能能把问题讲得更清楚。

 

第二,虽然是讲土地的法律制度,我觉得现在国有土地可能是非常大的问题,国有土地实际上是无主的土地,无边界的土地,浪费最大的也是国有土地,因为集体土地有个承包权承包到户里家庭,如果土地价值升值了,承包人还是很重视的,国有土地没有主、没有边,其地政管理基本上无人管理。

 

但是国有土地没有明确的边界,没有具体的主体,恐怕主体还得落实到具体的持有主体上去,现在国有土地的浪费很大,寻租的机会很多,腐败的机会也很大。我们可以看看为什么那些将军别墅能够大量盖起来,什么原因?恐怕与国有土地制度有很大的关系。

 

第三,关于集体土地,我在考虑一个问题,实际上集体所有制是一个传统的身份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里面还讲到了集体成员权的问题,我觉得恐怕这个问题在这里面不解决的话,很多圈子都绕不出来,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现在土地制度改革能做得好吗?

 

再讲三个次要的问题,所有权取得的问题里面,我觉得现在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恐怕需要来考虑,所谓赋权颁证,这个问题不涉及恐怕有点问题,赋权到底怎么说,能不能给一个解释,理论上应该说清楚。

 

第二个问题,建议不要使用何清涟这个材料,第7页上,根据某些调查,68%的农民找不到工作,他现在在美国,根据什么调查呢?第二,我和他有一些笔墨官司,这个人学风不严谨,只要对自己有利的材料都可以拿来用。既然如此,建议不要用这个材料,他现在也不在国内,调查什么呢?

 

还有一个小的问题,第25页,关于土地资产收益的征税问题,你给了两个办法,一个是按费率为土地市场价值的千分之一,第二是税率为土地资产收益的2.5%,这两个东西是不是相近或者相等,税率上的这种问题,因为资产收益和市场价值有些东西的变化很大,当然你是相对数,但是市场的状况可能是不一样的,所以对这个问题来说,有计算可以,没计算,这么给出来的数据,可能有问题。

 

我就这些意见,对不对供你们参考。

 

[ 张曙光 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为作者在2014年9月24日天则经济研究所主办的「《土地法律制度的原则框架》报告」发布会的演讲修订稿 ]

 

2014-10-17

中评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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