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民:城市土地从来私有至今私有

  • 华新民
    2014-10-17   累计浏览:


我在网易博客和新浪微博上登了我一些文章。另外最近有一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我写了一份意见书,有几座城市的八百多位老宅业主的签名,递给国务院法制办了,核心就是土地,就是天则所今天讨论的土地问题。


有一点我跟盛洪老师是完全一致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指主权而不是指财产权,但是现在很多人讨论这个事情时,还是从政府拥有土地财产权的角度去讨论的。现在大部分人,全中国来讲,对于“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都以政府拥有土地财产来理解,我认为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解,在这一点上,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些教授,盛洪老师,我,还有一些人,我们非常明确的认为,“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是一种政治意义,主权意义,行政管辖意义,而不是财产权意义。如果这个起点和前提都不一样,再往后讨论起来就完全不一致了。


我们老说“我国”的土地制度,先不说“我国”是很漫长的历史,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是从1949年开始的,但是现在大家讨论土地制度的时候,老是从80年代开始,就好象1949年到80年代之间这段历史消失了一样。2012年我在上海《东方早报》上发表了一篇《中国城市土地所有权的梳理和追问》,在共识网上有。天则所这文集里收了几篇文章,其中引用的政府规定,有的已经过时了,需要拿新的东西来补正。现在老说过去是计划经济之类的,但别忘了一直还留有一部分市场交易,就是城市祖宅土地的交易。大家别忘了,这些土地并不是荒地。1982年《宪法》之前,有大量的私地,这些私地政府从没买下来,因此没有权利在上面任意规划或者是卖给他人。


我在上述意见书和这篇文章里都谈到了一个谎言,涉及到1990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一个函件的内容。我先解释一下:1982年《宪法》之前公民有属于自己所有的私地,比如说四合院,地是哪儿来的呢?是张三从李四那儿买来的,当时都是分别有地价,有房价,土地有民国时候买的,也有1949年到1966年之间买来的,花钱买的这个宅地是什么性质呢?是私人财产。那么私人财产你或者是征收,或者是没收,或者是另外一种转让,但不可能悄悄的就没有了,这是不可能的事。但是1990年的这个函件,为了表示存在过这么一个程序,就说上海市人民政府在1984年发布了公告,对城市私有土地进行了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后来我经过调查,这个公告是不存在的,也没有私房主办过私地收归国有的手续。更不要说全中国都没有过,就是上海也没有发生过,但是却把一个莫须有的事情编造出来放在这信函里面,并且后来成为一个法规内容,成为1990国土法规字13号文,就是变成城区老宅主“自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但是实际这“自然享有”没有出处,私宅到现在也是土地所有权,这是非常清晰的,也不是今天才有土地方面的规定,我在我的微博上登了1951年北京的《房屋土地登记规则》,以前一直都有私地的,民国时已经有过法规和严格的登记,以后也一样,五十年代政府还在报纸上做过产权公告,有具体的业主姓名和宅院门牌。说说这个“收归”。收归是什么意思?就是没收!如果直接告诉你:你的财产被没收了,使用这个词汇,那么感觉会就很强烈了,不会接受,凭什么没收我的财产?我犯什么罪了?而且没收的话,法院要有判决。我们看到50年代是有过法院来判决没收私人四合院的,先且不说它判决的对错。到了1966年,那是红卫兵行为,不是政府行为,文化大革命没有没收过一处私人的宅院,当时把《房地产所有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的《房地产所有证》,是土地所有权,强迫房主交到房管局,并且至今都在房管局的抽屉里。1982年宪法以后,如果退一万步,如果你“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财产权的意思,那么已经存在的这部分土地财产应该是不包括在这里面的。另外,如果这句话本身就是虚的意思,是行政管辖,那就不单涉及到祖宅业主,而是所有业主了。


我们针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已经递交给国务院法制办,这个意见最后是这么说的,希望国土部印制城区私人土地所有权的证,因为是继承了自己家父辈已经登记的土地所有权。我们的土地所有权没有被征收过,也没有被没收过,但现在具体怎么继承呢,你们现在说的都是“使用权”证,2002年北京给祖宅家族发了几百份所谓“使用权”证,但内容里都是开天窗的,上面的土地性质也就是土地来源,是空白的,土地期限一栏也是空白的,因为政府不知道怎么填写,这“使用权”不是出让取得也不是划拨取得的,北京市国土局向国土部去函问怎么填写,至今也没有得到答复。实际上这很清楚,根本就是所有权,就是私人土地所有权,但是就不明确的挑明。


对于老宅的土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4年讨论城市私宅土地的时候,也表示了不是划拨取得也不是出让取得,另外还决定,如果老宅的主人现在把宅院转让给另外一个人的话,那个人也不应该向政府交土地出让金,为什么呢?因为这土地不是从政府那里来的。原来土地一直是自由交易的,文化大革命前是自由交易的,文化大革命以后也是自由交易的,跟政府没关系,政府的工作就是做做登记。可是2010年以后,北京、上海等有些城市却擅自要求私房主交土地出让金,私房主不愿意交,为什么交?地又不是从你那里来的!现在这个问题必须要解决,而且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私宅都是自己修自家的院子,现在没有土地证,没法得到工程许可,没有工程许可就没法修缮宅院。现在很多私有四合院的主人面对这个问题,突然规定让我交土地出让金,我为什么交,一个是改变了我的土地性质,从永久的产权变成了70年,而且我交不着,这个土地又不是从你那儿来的,很多稍微明白一点的人都不交,但是这样的话,也拿不到土地证,也修不了房子。此时此刻,北京市国土局已经打报告给国土部,没有答复。我现在特别想知道应该找谁去说,国土部有什么人回封信也好啊,他可以说暂时先这样,还是继续空白着,起码先让我们修房子或者买卖房子,先让我们过日子!但是话说回来老这么空白也不行啊,这涉及到很多人的民生问题,很多人年纪都大了,文化大革命也受到过迫害,现在天天还为房子的事着急!


比如说齐白石,齐白石他家在跨车胡同的宅院,现在家里后人还在那儿,房屋还在,但那个院子的土地早就被政府卖给开发商了,政府凭什么卖?那个地不是荒地,那是一个私人宅院,齐白石怎么得到那个院子的?是一幅画一幅画画出来的,用卖画的钱买下来的。


我们的财产,现在很多老宅子,政府总是通过没有法律依据的政策、文件来应付,虽然同时也有法律,但是现实中行政部门都一律不理睬法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也不理睬。最高法院在2008年就表示废除了原来不让经租房主后人继承经租房的规定,那个规定是1964年做的,而且当年法院也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政府的某文件。现在都废除了,可以继承。于是当事人拿着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到建设部去,要求取消若干年前一个侵犯祖宅主人权利的文件,但建设部却说:最高人民法院出这个也不跟我们商量商量。现在的情况就是这样。还有北京东城区,已经和正在给私人宅院里房管局盖的违章建筑发房产证,给在别人的私地上盖的那些野屋子发房产证,好变成房管局的财产。


我这篇意见书最后是这么表示的:土地才是不动产,不动产最根本的是土地,核心是土地,不用修改1982年《宪法》也可以继续给老宅主人制作土地所有权证,因为所有权从来没有丧失过,要是没收财产,要有一个告知,告诉犯了什么罪,要是征收,你得给钱,这是对老私宅的主人。


对整体中国业主来讲,就需要修改《宪法》,因为我认为将来都是应该有一个所有权证,所谓的使用权是非常荒诞的,全世界哪里有?香港有,但香港是很特殊的地方,这事情有特殊的背景。从中国大陆来讲,从历史上来讲,一直都是跟欧洲一样,私人的土地所有权。


这件事情,天则所写的这些,可能对有些城市方面的老宅这一块儿还是说得太少了,而且也缺乏一些实例,因为都是一些专家学者写的,理论性很强,缺少对正在发生的实例的描述,应该补充一下。


还有,我认为有一些误区需要纠正,我还是觉得这些学者应该跟发生问题的老宅主人有一些接触。其实每天都发生情况,北京、上海、杭州、苏州,天天都在出很多问题,而且是非常严重的,有的时候,甚至在私宅院里,街道办事处的人跑进去跟有的房主肉搏,抢宅地。现在绝大部分老宅主人没法去法院,法院一方面说我会保护你,另外一方面又有什么文件,表示不受理老宅子的诉讼,让老宅主人找欺负他的行政部门,结果就是走投无路。


我就先说到这儿。


讨论部分


华新民:

现在的意识形态是这样,很多人都不信了,他利用这个掩饰一下,其实还是为某些个人,他自己已经不相信了。


徐更生:

但是必须要说这个,否则共产党的地位就没了,在我的屁股底下火山爆发,谁也不愿意干的,所以肯定是坚持的。


程雪阳:

我们应该为历史,为长远的。


徐更生:

我相信将来肯定走这条路,因为实际上几十年的统治,你觉得很多东西是解释不了现在的问题的。打仗的时候,可以让农民拼了命,你把土地给他了,但是就是没几年,土地改革,就是几十年的时候,本来分给你的土地,后来利用入社的方法,把土地都剥夺了。


郑振源:

以前刘少奇跟毛泽东有争论,刘少奇说不要搞合作社,毛泽东反对,不行,我要搞合作社,要搞集体化,后来毛泽东的意识形态战胜了。


徐更生:

搞合作社是对的,因为小型的经济没有合作社发展不起来。


华新民:

农村“土地改革”,有从地主那里分来的土地,但还有一般现在不太说的,就是中农的土地,这是从祖上继承来的土地,尤其宅基地,“土地改革”时没有动。但是现在只谈地主,或者是贫农,就不说中农这部分了。另外,地主有才干去管理这么多土地,土地强分给一些贫农后,他们当中很多人是没有能力管理土地的,后来集体化,弄到一起,应该也有这个背景,本身“土地改革”就不应该发生。


[ 华新民 著名土地维权专家,致力于北京胡同保护工作。本文为作者在2014年9月24日天则经济研究所主办的「《土地法律制度的原则框架》报告」发布会的演讲修订稿 ]



2014-10-17

中评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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