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炜光:《大宪章》包含了“无代表不纳税”原则

  • 李炜光
    2015-08-22   累计浏览:


 

韦森教授非常重要的提出来一点,其实民主是最早从征税权利的确认,它是从归属权开始的。这是西方政治学者也持这样的观点的。

 

这个理念有几个要素,一个就是拒绝权的获得,就是你总得有一帮人能说“不”,就是无代表不纳税,一个群体在说的话,王权必须要这样,《大宪章》就含了无代表不纳税的含义。刚才盛洪教授说我们中国也有这样的传统,确实是有,至少是在国人暴动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不只是先秦一些思想家在说,而且确实有暴力行动,而且暴力行动不是农民的行动,而且是关于征税,关于周厉王如何征税和垄断的拒绝,只不过后来秦始皇专属皇权确立之后这种权利就消失了。

 

第二点《大宪章》给我们的启示就是私人财产权的确认一定要在征税之前,《大宪章》就是这样,你确认之后再跟我征税,你征税跟我商量。然后代议制、议会、下议院进来,14世纪就开始了,为什么韦森说《大宪章》是开启的东西呢?不在于文本,而在于他开启了什么东西,尽管斗了四五百年,但是开启是《大宪章》开始的。

 

第三点,就是议会的东西是委托代理关系,西方的委托代理理论从开始萌芽,到形成了理论,然后到议会作用逐渐突出出来,关于怎么征税,以后不是国王的权力,是议会的权力,这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看到刚才郭教授提到立法法,立法法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一直在争议什么权利能够通过立法,开始的时候是税制要素进去的,后来税制要素排除出去了,只是税种,后来发现不行,税种一旦确立,多少年都不能变,最重要是税制要素,但是税制要素是三大要素组成,这三大要素哪个该进,哪个不该进。经过很多年反复讨论进去一个税率,但是发现不行,税制要素是一个整体,进去一个,其他的没有进去,那是没有控制权力。比如对小微企业免税,就是没有动税率,你把税率进去以后对约束权力没有起到作用就是在这里,他动的是什么?动的是税基,把税基从十万扩大到二十万,税基的扩大是做好事,如果他反过来做坏事,他财政非常困难的时候,他在缩小税基,然后反向操作,他一样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所以,立法法定下来可能十年以内不会再动,但是实际上没有把税收权力约束住。

 

第四点就是确定的权利,《大宪章》给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启示,也是亚当•斯密非常强调的税收四原则,他最强调的四个原则里,最重要的是确定性原则,就是你向我征税,你到底要多少,你必须告诉我,然后双方定一个和约,以后就是规则,在王权和议会之间逐渐形成一种契约关系。所以现在我们国家这个问题非常现实,《大宪章》我们讨论了,我跟韦森教授开始想弄一个会纪念一下《大宪章》800周年,结果最后还是没弄成,主要是各方面的压力,或者是我们的顾虑也很大。其实顾虑又是事出有因,这里面有两个现实问题,一个就是财政的问题不是一个经济问题,经常把财政法或者预算法当做一个经济宪法,其实不是,财政第一逻辑是政治问题,我们的财政学界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我跟韦森教授和一些学者一直在强调这点。另外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表面上是接受了,但是你看他的操作完全是反向的,是逆向的操作,这个东西是非常现实的一个真实的问题,我们可以下一步再研究。

 

[ 李炜光 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代财经》杂志主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合作导师,厦门大学比较财政学方向博士生导师组成员。本文为作者2015530-31日在「中国法学政治学跨学科理论创新研讨会」的评议演讲实录(天则经济研究所、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大午企业文化研究会联合主办),未经本人修订,标题为编者所加, 转载或引用请注明 ]

 

 

201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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