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道晖:法官的唯一上司是——法律

  • 郭道晖
    2015-08-27   累计浏览:

 

 

我想探讨一个问题,司法独立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根本问题在这里。司法改革很热门,内部改革做的很多,这很重要,但是并不理想。所谓三权分立,三权都是国家机关,唯独讲司法必须独立,没有说行政应该独立,也没有讲立法应该独立,而唯独司法要独立,为什么?刚才发言人从宪法关系去探讨司法的问题。我觉得还可以从更根本的,从法理关系探讨一下。为什么司法机关也是国家机关,要把它来独立,而别的国家权力机关不提独立?我认为它不只是一个国家机关,也是社会维权的机关。司法机关的设立,固然因为政府要维持社会秩序。但是还有更重要的,政府维护社会秩序可以直接通过行政,比如通过警察,甚至可以动用军队。为什么舍去警察、舍去军队,或者某种行政手段呢?因为司法机关实际上也是一个社会权力机关,也是渗透了社会权力,社会成员是直接参与司法机关的。

 

我们老讲人民参与,你司法机关没有人民或者公民参与的话,就不能称为司法机关,被告、原告、律师、陪审员、证人都是社会成员。陪审员决定被告到底罪还是非罪,决定怎么惩罚。他们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是社会成员,特别是律师,起了很大作用,正好代表社会维权。所以,要解决司法机关的独立问题,就得先明确它不只是一个国家权力机关,甚至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而是社会维权机关。把这个概念搞清楚了,理论上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司法必须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恰恰应该社会参与。

 

第二,宪法第126条确认法院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干预。下面却规定不受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干涉,这个就有问题。司法不可能不受公民个人干涉。律师是不是公民?陪审员是不是公民?直接干涉进去了。检察院里面还有人民检察员,现在到体制内干涉了。这一条来规定司法独立或者司法独立审判,是有缺点的。而五四宪法就是一句话,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就这么五个字。这个也符合马克思原则:“法官的唯一上司只是法律”。第126条采取“列举式”,你列举是列举不完的,司法机关受人大干涉吗?在个案问题上司法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它说了算,人大都不能干预它的个案。个案不公正,重新审判,还是要它去审判。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但是在判决具体案子的时候司法是最高权力机关。这是根本的问题。司法机关的性质,他既是国家机关也是社会机关,司法机关独立,排除行政机关可以,但排除公民和社会包括舆论,就不一定对了。还有政法委,我认为把政法委的职权转换,不作为权力机关,而是智囊团,领导小组,职责就是设计提供路线图,在中国实现法治国家。总之要让它成为这样一个智囊团,搞出一个路线图,让中央采纳,然后去实现,这是政法委的唯一出路。

 

[ 郭道晖 著名法学家,法治思想家,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尊称“法治三老”之一。曾任清华大学党委常委兼宣传部长、哲学讲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职。本文为作者2015530-31日在「中国法学政治学跨学科理论创新研讨会」的评议演讲修订稿(天则经济研究所、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大午企业文化研究会联合主办),标题为编者所加,转载或引用请注明 ]

 

 

201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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