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华新民首先介绍,中国大陆的私宅地,历史上一直是私人土地所有权。通过展示其搜集的地籍图、土地注册的声请书、1949年后对城区私有地产等予以清理和确认的书面资料、多各省1951年后的《土地所有权证》《房地所有权证》以及1953年的房地产税收款书等,确认当时对房屋土地的产权是承认和保护的。
她特意指出,1954年宪法里,没有单独提到保护私人的土地,是因为房屋和土地天然不可分割,1954年宪法特别提到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那是因为农村进行了土地改革,所以立法者才认为有必要提及,要不然根本没有必要提及,保护房屋肯定是连着土地的,没有必要单独提。1956年工商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在1958年就掀起了私房改造运动,“私房改造”也被称为“经租”(被政府经营租赁),但是经租既违反宪法,五四宪法里的三大改造对象不包括私人住宅,是针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这里不涉及私人生活资料,因此既违反宪法也背离了意识形态的要求。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当时红卫兵向私房主发出通令,勒令交出私地,勒令交出城市土地,从今天起“收归国家所有”。“文革”结束以后,政府要求把十年浩劫中收缴的房屋归还给房主,1982年3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通知((82)城发房字77号文),表示“房地产所有证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她强调,1982年底新宪法第十条横空出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88年,出台《宪法修正案》,从1982年宪法规定不可以转让的“土地”中分离出了一个可以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但无论是在1982年宪法制定前还是制定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都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程序转移到“国家”手里。1990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与最高法院之间如下的信函来往,形成了国土(法规)字(1990)第13号文,通过文字游戏把已合法登记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变”成了从私人自己的土地所有权“自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她表示,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土地公有”,这也是一个巨大误区。我把“土地公有”加了引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句话出自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之前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没有“土地”两个字,有公有制,但那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把“土地”两字塞了进去,之前没有,包括1954年以来的各部宪法,都没有。如果与社会主义制度相关,那么1949年至1986年的中国大陆人生活在何种制度下?难道不是社会主义制度吗?以上我所展示的私有地契不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中国政府签发的吗?以上所说的私地交易不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进行的吗?同时它关于土地的表述也不符合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十条表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虚义,这与中华民国1947年宪法的“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是同一种概念。而土地管理法却给改成了“国家”拥有实物土地财产权的“土地所有权”,这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我认为,在要求修改宪法和废除第十条的同时,首先要说清楚土地管理法的错误和它在基本观念上带来的严重误导。
评议阶段,章立凡认为制定82宪法的这一条,其实还是基于一种权力上的思维。李炜光表示,政府和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界限,政府的权力进一步扩张,进一步压迫公民的权利让人担忧。张清勇则通过所搜集的史料展示,证明“土地国家所有”是有步骤、有计划进行的。其他参会的学者也表达了各自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