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中国商法问题

主讲人简介:

香港中文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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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

[第595期]

明清中国商法问题

时 间: 2018-05-04

地 点: 天则经济研究所会议厅

主讲人: 邱澎生

主持人: 盛洪

评议人: 梁治平 、万明 、汪洋

版权所有: 天则经济研究所,转载须注明出处。

综述

 

邱澎生教授认为,传统中国对于商业和市场进行法律规范,有关于商业的法律,应该很早就有了,孔子说:“若富贵而可求,虽为执鞭之事无意为之“。“执鞭之事”,就是管理市场的官员,至少在唐律上看得清楚,“市司評物价”是在七世纪就有的法条。但这并不这表示中国就有商法了。

 

他介绍,台湾法学院陈自强教授整理的歐洲法学家的看法,把商法分成了五个层次的定义。第一个层次是要有一个商法典;第二个层次跟第三个层次比较接近,只是说商法典立法方式不一样,一个是德国式的,根据商人的主观主义而立的,以商人为中心的法律,这是比较德国式的;第三个层次是以商业行为为中心而立的。这三种定义基本上都要有一个商业的法典,这三个层次在中国,到晚清出现了公司法、票据法、商人律之前都是不存在的,这个很明确。第四层定义是有关于商法的一些法律学说、民法学说、商法学说,这些在明清中国就更没有了。

 

可是有一个层次,从实证意义上理解商人跟商业关系的法律,这句话就非常值得推敲了,什么叫做从实证意义理解商人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呢?我举一个自己粗浅理解的例子。 比如说在民间的市场上,商人有合伙,有合伙的行为,可是这个合伙的行为,如果到了政府那里,或者是说政府在处理一个合伙的商业纠纷的时候,政府有没有从实证上、从经验上,去把合伙行为反应的商人和商业的关系,纳入到他的审判的考虑,我觉得这是一个问题。

 

他认为,从实证上理解商人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在明清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一些变化,可以说明清时期曾经出现过这一类的“商法”。但并不能有肯定的结论,他的研究就是通过讨论,对中国的法律和商业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新的理解,在对中西之间进行有关商业法律比较的时候,也会有一些新的理解。

 

随后,邱澎生教授从明、清经济社会的变化,特别是是押租制和永佃制的普及、雇佣制变革、大商人资本的兴起、世界白银大量流入中国、原形工业化发展、一条鞭法逐渐普及六个方面,以具体事例阐述了其研究中发现的明清商业变化,以及当时商业与“商法”的关系。

 

著名学者梁治平 、万明 、汪洋以及其他参会学者,对邱澎生教授的研究,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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