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宪政的共识与阶段目标

  • 陈有西
    2015-08-27   累计浏览:

 

 

陈有西:《宪政的共识与阶段目标》演讲提纲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当前中国法治的影响

 

这次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近二十年来依法治国的探索,直接上升为中央全会的主题。这在中共执政65年历史上的破天荒的。

 

七方面的布置:完善立法、依宪治国、行政法治、司法公正、社会观念、法治队伍、党的领导

 

决议公布后的各种思想交锋

 

官方的贯彻和民间的反响

 

宪政的提法争论

 

各种解读

 

左的对宪法宪政的否定

 

右的对权治党治的担心

 

阶段目标和长远目标

 

宪法是合意的产物历史阶段的呈现

 

合意基础上的政治性、公法性契约

 

宪法的兼容性和矛盾性

 

宪法是各种思潮合意的产物

 

宪法是历史观念的沉淀堆积

 

宪法是现实国情的体现

 

左右力量都试图阉割宪法为我所用

 

要防止对宪法各取所需左右互搏

 

关于党的领导和法的关系

 

党的领导或依法治国的一致性问题

 

党治与法治的关系,是不是陷入逻辑误区?

 

邓小平、彭真的阐述: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的意志转化为法律的问题

 

立法主导权问题,界别参与

 

人治和法治的三大区别

 

关于党内法规的提法问题

 

关于《政党法》立法问题

 

依法治国阶段目标和长远目标

 

确立目标容忍不完备的框架设计

 

有目标比一片混沌好

 

从无法无天到依法治国的进步

 

先确立目标,再逐步完善内容

 

限制个人权力服从共同制度

 

通过司法实践展示权法矛盾,推进治理结构完善

 

关于护宪机制建立

 

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问题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审查

 

行政行为和司法判例的审查

 

宪法司法化和法律适用问题

 

宪法监督的审议程序和司法程序

 

树立信心、形成共识、实现前景

 

理直气壮地提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

 

理直气壮地批判违宪治理、法外施行

 

理解阶段性发展模式达致共识

 

在建设依法治国模式中完善中国法律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完善宪法

 

不堵塞改良道路避免社会动荡不安

 

让中国宪政朝好的方向推进

 

谢谢与会的各位专家,感谢论坛安排时间专门听取我的演讲。我用20来分钟时间简要的讲一下最近在思考的一些问题。

 

十八大后,从2013年开始,思想理论界对我们国家宪政的问题,产生了各种不同的看法,争论非常激烈。当然基本上还是小众层面的。双方参与的学者都不多,大多数真正的大学者是只看不说,没有直接发言。讨论的问题层次也不高,是一种浅层次的口水骂战,挑战宪政的个别人甚至连什么是宪政的基本概念都没有搞清楚。但是由于互联网的传播作用,搞得好像发生了大论战似的。

 

曾经有一段时间,反宪政的思潮表达得非常激烈,谁谈宪政,就好象是在搞西化。当然也有一些人,非常强调宪法的民主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35条里面的一些内容。要求一步到位的也很多,也很激烈。所以两方的分裂非常严重。

 

我今天用很短的时间,专门集中在宪政的共识问题上谈一点看法。我提出的核心思想,就是宪政有一个阶段目标和一个长远的目标,现在我们进行的努力,以及现在中央所能容忍的,以及学术界能够稳妥把持的,可能是实现一个阶段性的比较低的目标。需要一种共识。

 

为了讲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回顾一下我原来一个比较全面的论述,内容比较多,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有一个总的梳理,包括我们五四宪法以来的七八次修改,从今天没有时间了,我就从习近平在浙江提依法治省的思想开始,一直到十八大以后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简要回顾一下。

 

习近平离开浙江是2007年,2006年他在浙江省委提出一个法治浙江的决策,现在依法治国的很多的想法,跟他在浙江抓依法治省是有一定关系的。2006年浙江省委搞了一个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法治中国在省域层面开始探索创新,200723号,他在最后一次浙江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式上讲话。习近平有这么一句话:“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制的社会,只有不断推进人民民主,提高法制化水平,才能确保发展健康安全、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所以不管他当时思想是不是已经完备的形成,或者真正是发自他内心的认识,还是整个省委或者省人大班子里面讨论的结果,但基本的意思是有了。他觉得一个国家要和谐,必须要靠法治,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

 

到了十八大报告当中,他做的报告,很多的执政思路就是十八大以后的中共中央的精神。在这个总报告里面,说到了依宪,但是没有提出宪政。在十来天之后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大会讲话中,习近平提出了一个依宪执政的问题。原话是这样的:“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发展和发展的高度,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这是纪念宪法大会上,慢慢把依法治国的雏形开始体现出来了。

 

到国家治理层面,就是2013223号政治局一次学习会上。他提出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一套思想。

 

到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议》又安排了法制五条,六十条决议中有五条涉及法治。三中全会大家知道,主要是讨论了经济制度,就是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影响。所以三中全会决定了市场经济的一个核心思想问题,在这个报告里面,已经讲到了一个法治国家的问题。这五条里面讲了八个方面。

 

第一个是落实宪法和宪政问题。就是针对2013年此前曾经发生的是否要否定宪政的大争论。三中全会决议,把落实宪法和宪政问题明确提出来了。第二个就是行政执法问题,就是国务院系统依法行政问题。第三个就是司法独立问题。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再一次强调。第四个是司法方式改革问题。像现在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立案制度改革,法官选任和考核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第五个是人权保障。第六是废除劳教,十七大就开始停止适用。孟建柱当时的讲话里面,就宣布停止劳教制度。到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废除。第七个就是法律援助制度。第八个是关于律师制度。这是三中全会里面主要确定了经济改革,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经济运营模式确立,同时从八个方面,已经讲到了依法治国的问题。

 

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用一次中央全会,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是中共执政65年历史上破天荒第一次。四中全会的决议,做了七个方面部署。这就是:完善立法,依宪治国,行政法治,司法公正,社会观念的进步,转变到依法治国上面来,再就是法治队伍建设,还有中共的领导。这七个方面,主要是是四中全会决议里面归纳的东西。

 

决议公布以后,官方和民间各方面的反响都有,有一些人比较乐观,觉得我们国家可能依法治国的春天到了,成为全党意志了。法律领域应该可以司法独立,很多新的观念,宪政都能提出来了。但是现实并没有像大家想得那么顺利。相反对舆论的管控,对“寻衅滋事罪”的扩大解释和捕人、判人的司法实际适用,反而比过去更严重了。现实同口号好象都是倒过来走的。所以还有一种声音,说依法治国,就是“以法制民”,就是加强管理老百姓,加强对社会的强权控制。中央开始用领导小组治理国家,打破常态的政治治理结构,包括改革小组、网络小组、金融小组、安全小组等等,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甚至是核心领导人的个人集权。

 

所以四中全会以后,中国思想界、法学界各种议论很多,总体来讲比较沉闷,思想活跃程度不如以前。有各种各样的解读。左的一方思想,完全强调党的领导,否定宪法35条应有的公民权利。右的一方,则努力强调宪法35条的权利。有少数人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直接对立起来,甚至直接质疑和否定中共领导。在微博上情绪性东西很多,两方面的想法都有呈现。而深层次的研究,则很少真正展开。官方的意识和客观环境,也不允许作客观理性的开放讨论。

 

这种状况令人忧虑,但是,该如何理解呢?我的意思,就是宪法是一个合意的产物,是历史阶段的呈现,是一种合意基础上的政治性、公法性的契约。宪法本身就是兼容的、矛盾的。以前我们的法理学强调,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掌握枪杆子的人夺取政权以后,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国家意志,用国家意志统治这个国家。这是原来法理学的观点。现在我们慢慢强调法的人民性,强调法的全民性,法是一种兼容并蓄的、各个阶层、各种立场、各种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的人,大家合意讨论的产物。这样产生的法,自然就是兼容的,里面包含了很多矛盾性的东西。是混合的,是各种思潮合意的产物。

 

宪法又是历史的。它是一种历史的形成,历史的沉淀、堆积,他不可能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地把最先进的宪政思想全部放在一个宪法里面。

 

同时,宪法也是一种现实国情的体现,把左右力量对比和思想较量,都放在一个大纲里面进行体现,是合意的产物。

 

所以,宪法从定型的第一天起,就会有争论。分歧不会因为成文法通过就消除,分歧仍然存在,只不过都要服从和统一到成文宪法中来。宪法形成以后,往往各种力量都不甘心自己被否定的意图,都会试图阉割宪法,特别强调自己观念,导致很多观念碰撞。现在在网络时代,观点表达直接而方便,就体现为网上乱骂,理论界现在意识分裂也非常严重,撕裂得很严重,甚至学者与学者之间,没法在一个会议室里面开会。

 

关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矛盾性,现在我们争论纠结也是很多的。关于党治和法治的问题,最典型的就是我们三个至上谁至上的问题,争论一直没有消停。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争论,实际上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中国想走法制化道路开始,就一直有争论。邓小平、彭真他们当时阐述得比较清楚,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制定成功以后,这个成文法,所有人,政党、组织、社会成员都要在法的范围活动。邓小平、彭真、乔石一直阐述,就是这样说的,就是民主当中有集中,集中当中有民主,大家在玩儿概念。有时候强调中央集权和个人新权威主义,有的时候强调制约和民主,把权力关进笼子。同一个领导人这两种观念都在讲。有时民主多一点,有时集中多一点。而民主往往被集中扼杀。所以下面呢,就左的右的各取所需,选择对自己有用的观点,攻击对方。所以在党的领导和法的关系上面,到目前为止,根本没有办法解决,实际上按照现在这个逻辑关系,也是没有办法在近期内解决的。

 

现在反腐败需要,甚至已经发展到有人提出“党法”的概念。以前是提“党纪国法”。党只有党纪、党章、党规,这是很清楚的,大家也认可。《法理学》早就有一个明确的、大家有定论的基本概念,就是法是国家的意志。国家意志的体现,不是政党意志的体现。现在包括中央和中纪委的文件,“党法”已经公开提,立法规划都出来了。这是完全不懂基本法理学的胡搞。这完全违背了传统《法理学》观念,把基本概念都搞乱了。如果党也有法的话,法是要执行的。党就要有一套内部的护法机构,就是党内要有保卫处,要有检察院,要有法院。一套维护党法的机构。这就会导致国中有国。因为国家的公检法,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不是执行一个政党的内部规定的。国家的公检法和党的公检法,位置怎么摆?另一方面,如果党是没有护法机构的,光是有党法,这个法让国家机构去执行,那显然不行。因为党毕竟是十三亿人民中的少数,中共也一直强调自己是独特的一群,特别先进的一群,同普通民众是不同的。特定的组织。是8700万人,不是13亿人。让国家机器来执行党法,是不对的,也行不通的。所以党法这个东西,中央文件出来了,中纪委文件也出来了,非常荒唐。但是法学界没有人批判。政党和法律至上的问题怎么解决,现在是非常纠结的事情。

 

我的想法,用发展的眼光去看。依法治国有一个阶段目标和长远目标。宪政也有一个阶段目标和长远目标。确立一个目标,容忍一种不完备的框架设计,让他在现有框架内进行运营,比没有目标、一片混沌要好。从无法无天,到有了依法治国的口号,有了这么一个四中全会的决定,有了依法治国的长远目标,总比没有要好。尽管现在可以是变种的、异形的,但是有这个蓝图就会有一个最终的逐步完善。

 

现在依法治国的目标,跟我们严格的高标准的法治国家,确实有很多不足,有很多问题,甚至暂时的倒退,但是我们不能连这个目标和口号都去反对。能不能让他逐步完善,先运营实施起来,在运营中发现问题,我们一起呼吁、一起研究,慢慢修改完善我们国家立法,修改完善我们的政治制度,慢慢强调司法独立和宪政框架。所以这里面,就有一个阶段目标的问题,不能现在就要求达到非常完备的法治国家的标准。

 

比如《刑法》领域,通过司法的实践,我们发现那么多的冤假错案,发现那么多民营企业被破坏,发现市场经济犯罪里面112个罪名判那么多的冤假错案,我们通过司法实践将他展示出来,通过这种案子,让我们知道现在刑法是不完善的。让我们知道现在的《刑事诉讼法》是不完善的,律师的阅卷权要抗争,律师会见权要天天举标语。这些问题体现出来以后,才能知道我们现在法治不完善,才能促使大家去思考和呼吁修法,最后完善刑法刑诉法,达到我们最后长远的目标。

 

所以阶段目标有一个,总比没有好,这是我一直的观点,但是这样讲,很多持极右观点的人,攻击我说我是保王党,你是为了讨好官方才这样讲。他们不理解。所以我挨左的巴掌,也挨右的巴掌。共识要达成,非常不易。

 

宪法还有个护法机构的问题。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的问题。这个问题必须提出来,你要依法治国,要强调单一制的国家,强调国家宪政的统一,护法机构的保障有没有?现在没有。因为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只审私权范围的问题,不进行立法行为的司法审查。现在的民事、行政、经济纠纷这些案子,刑事审判。他没有办法审查国务院和各部委的违宪问题,没有办法审查全国人大立法自相矛盾的问题,没有办法审查各地方人大和政府的同宪法相冲突、想抵触的立法行为和施政行为。我们现在28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2万多个,这里面自相矛盾的东西非常多。税法汇编,一个省就有十多本。清理一下,里面有大量前后矛盾、自相矛盾的地方。没有一个审查机制,最高法院行使不了这个职能。也实际上没有行使。所以,要么提高最高法院的地位,由其行使宪法法院的职能,要么在全国人大里面,设立一个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成立一个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是必须考虑的,在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国家里面,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还有司法解释的审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大量的问题,像现在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完全违背了刑法的立法目标和宗旨,是现实世界的公共场所社会秩序这个客体被侵害,不能延伸到言论滋事,不是网络秩序被侵害。这种根据临时需要应急出台解释,是违反刑法基本立法精神的,是被北京市公安局绑架的。公安局维护稳定有这个法律工具需要,要把一些不听话没有办法管的人处理掉,但是没有这样的法律,所以他们期望有一个司法解释满足他的工具需要。而法院就非常配合地给了他们这个工具,寻衅滋事罪的肆意扩大解释就这么出台了。所以这个司法解释是同本源法冲突的、无效的。

 

还有行政行为和司法判例的审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法规政策、土地出让行为,矿山出让行为,违背国家法律的事例很多。还有最高法院自身的判例,违宪的案子也不少。宪法司法化和法律适用问题,在肖扬任院长的时候,我们搞了一个宪法司法化的公民教育权的判例,直接适用宪法判了一个案子。后来肖扬卸任了,宪法司法化的探索也停止了,具体的适用没有了。

 

宪法条款不能具体适用,违宪审查也没有,宪法就是天上的月亮,就是一个睡美人。所以宪法35条的很多基本的公民权利都是落空的。宪法审议程序和司法程序,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所以我觉得我们对宪政也好,对依法治国也好,要允许确立一个并不是十分完美的阶段目标,再确立一个我们理想的长远目标。先让不完备的宪法活起来,树立大家守宪的氛围。不管左的右的,大家在已经成文的这个宪法共识上说话,都遵守宪法。不能各取所需,在这个基础上发现问题,然后逐步完善他,再达至我们追求的更高目标。

 

[ 陈有西 著名律师,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本文为作者2015530-31日在「中国法学政治学跨学科理论创新研讨会」的主题报告演讲实录(天则经济研究所、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大午企业文化研究会联合主办),未经本人修订,转载和引用请注明 ]

 

 

2015-8-18

中评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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