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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则企业家研究中心第十四期主题沙龙

天则经济研究所 2015-01-04 累计浏览

 

暨《企业集资与“非法集资罪”问题和对策研究》第二次研讨会召开

 

天则企业家研究中心第十四期主题沙龙暨天则“非法集资”罪研究课题第二次研讨会于20141229日在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召开。天则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天则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主任冯兴元教授带领研究团队参加了会议讨论。与会嘉宾有课题组共同负责人北京理工大学徐昕教授,北京大学刑法学院王新教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他律师事务所同仁,曾成杰案辩护人王少光律师,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主任燕薪律师、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等。

 

会议由冯兴元教授主持。由王优银主任首先对与会人员致欢迎词。其后,冯教授首先对研究项目总设想、总构架进行了介绍。他指出“非法集资”问题在各地仍然比较普遍,需要从讨论金融监管框架,更需要对现有“非法集资”罪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专业分析,并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更好地保护企业家的基本权利和参与集资活动的普通投资者的财产权利。

 

徐昕教授接下来介绍了课题总报告初稿中的主要结论和初步修法设想。他指出应对集资诈骗罪进行限缩与轻型化,并认为应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中的“存款”及“违法”应进行更清晰的界定。同时,他表达了对2015年成功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惩罚的乐观期待。

 

徐昕教授的研究团队对汇报进行了补充说明。讨论了立法理念的滞后和缺陷,认为立法理念应当从金融管理本位转变为金融交易本位。

 

课题组成员杨俊峰副教授介绍了他基于法理梳理的课题子报告的主要研究结论。他指出,在很多后果影响较大的案件上,责任不光在嫌疑人身上。中国百姓普遍缺乏投资是伴随着风险的心理意识,因此一旦风险爆发,就无论如何一定要追究到底。杨教授结合一系列需要奉行的原则分析了“非法集资”罪及其处置问题。

 

北京大学刑法专家,王新教授针对总报告提出了很多宝贵的修改建议。他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设立初衷是保护银行,然而在发展中逐渐变成了一个“口袋罪”。因此要建议限缩该罪定义。王教授提出应结合2010年最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的四性,即“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来论证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王少光律师认为防范民间融资风险应当奉行应该“国退民进”的原则。此外,他认为,在案款提留问题上,司法机关应该严格按照破产法执行,以避免判刑过重,甚至故意判刑。

 

燕薪律师指出,进一步明确界定民事和刑事案件边界同样十分重要。

 

研究团队一致认为此次讨论各位成员及嘉宾都提出了十分有建设性的建议,并决定参考讨论对报告进行进一步完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