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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则所被取缔和中评网公司被吊销的声明

2019-08-26 累计浏览


201971日,我们收到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的“取缔决定书”,“决定对‘天则经济研究所’及其下设分支机构予以取缔”,理由是天则经济研究所(下简称“天则所”)及其下设分支机构“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

201975日,我们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北京中评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中评网”)的营业执照,理由是中评网“在未依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通过网站(www.unirule.cloud)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我们认为,上述两“决定书”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的规定;依《立法法》,该两“决定书”所依据之所谓“法规”没有法律效力;两项处罚都没有事实根据;并且因不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正当程序而“无效”(详见附录)。

该两行政机构违反《宪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行为不仅是对天则所和中评网的伤害,也是对所有公民和组织的一般宪法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安全感的侵犯。我们对该两行政机构不履行宪法义务、不遵循中共倡导的“依宪治国”和“法治化”原则的行为感到遗憾。

天则经济研究所是1999年注册的事业单位,2004年因主管单位退出而由理事会决定改为中评网的二级机构。我们将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对海淀区市场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昌平区民政局的“取缔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尽管我们对上述两个行政处罚决定持反对意见,但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同时,我们将召开中评网股东会,组成清算组;同时停止以“天则经济研究所”为名义的活动,停止更新“天则经济研究所”网站除有关清算、善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通告外的所有内容。


附录    关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取缔决定书”违反《宪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意见陈述

一、昌平区民政局的“取缔决定书”的理由是,“‘天则经济研究所’及其下设分支机构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活动”,“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详见附件1

我们的意见是:

1.    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下简称《暂行条例》)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

2.    该《暂行条例》发布于1998年,按照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根本就没有“暂行条例”这一法规种类;该《暂行条例》的发布没有经过《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正当程序;且从时间看,早已超过“暂行”的默认时间长度。所以没有法律效力。

3.    该“取缔决定书”依据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更是一种比“暂行条例”更低级别的行政文件,除了不在《立法法》规定的合法的法规范围之内,没有经过立法正当程序,还是民政部的自我授权。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4.    天则经济研究所从来没有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举办过活动。

5.    天则经济研究所于1999年在北京市编制办注册为事业单位,2004年因丰台区科技办不再担任主管单位,拟被核销。2004926日天则所理事会决定将天则经济研究所委托北京中评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为管理。天则经济研究所成为中评网的二级研究机构。

6.    中评网注册并拥有“天则经济研究所”商标,内容包括“市场分析”,“金融咨询”,“公共关系”,“城市规划”,“法律服务”等多项。中评网以其品牌“天则经济研究所”的名义开展活动,是合法的正常商业活动。

7.    作为中评网二级机构的天则经济研究所,在进行商业运作的同时,也进行学术研究和公共政策研究。其中不少研究成果的委托方和受益对象就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我公司说天则经济研究所是“非营利机构”,是强调我们的学术性和公共性,强调营利机构的公益之心。

8.    尽管中评网为社会和政府提供了大量具有公共性质的研究和咨询,但仍按照营利性企业的标准纳税。

9.    在我国,企业办内部研究机构司空见惯。它们一般只是成本中心,没有利润任务,所以是“非营利的”二级机构。如果把这种说法也当成天则所的“罪证”,就是在惩罚营利性机构的公益心。

10.  该“取缔决定书”作为一个行政处罚决定,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没有事先向当事人调查,给予陈述、申辩和听证会的机会,因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这一“取缔处罚书”是“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是,“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1月至20196月通过网站(www.unirule.cloud)从事网络出版服务。”(详见附件2

我们的意见是:

1.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作为一个部门规章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该《规定》要求网络出版需经某些行政部门许可,就是减损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因而该《规定》违反宪法,就没有法律效力。

2.    北京中评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中评网”)是以设立网站为目的的公司,自2000年注册伊始就申请了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许可。

3.    20171月,“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网”和“中评网”遭到不明攻击,致使无法进入,但我公司在事前既没有得到有关行政部门告知,没有机会申辩,也从未收到取消中评网ICP许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即使存在取消中评网TCP许可的“行政决定”,也是“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反过来说,中评网的ICP许可在法律上依然有效。

4.    在其后的2017412日,76日,2018226日,我们又先后申请备案并获得了ICP许可,但都在没有收到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遭了技术性关闭,但这并不妨碍ICP许可的法律效力仍在。

5.    中评网下属的“天则经济研究所”网站是一个非经营性ICP,是我公司发布机构消息的官网,并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网络出版服务”的外延推向极端,包括所有网络上内容,这不仅是该行政部门的自我授权,而且使该法规无限扩张,以至否定《宪法》第三十五条。根据学术界恰当的有关“网络出版物”的定义,应是指电子书。

6.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提网站www.unirule.cloud是设立在境外、被境内防火墙屏蔽,面向境外浏览者的网站,是我公司在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化举措。这一网站应服从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国法律,该海淀区市场监督局所依据的法规没有司法管辖权。

7.    该海淀区市场监督局在告知我公司拟吊销执照处罚之前,没有履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的前置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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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