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兴元教授(天则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于2010年7月24日参加了和谐社区发展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联合举办的《房产税向我们走来》学习会,并就“房产税:征收前提与规则”作了报告。
冯教授以美国麻省及其辖内沃特敦镇的财产税和市政债券为例,说明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如何征收财产税和举债,既体现市镇自治民主,又体现州的权力;既借助财产税和市政债券来为地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融资,又体现纳税人权利之本位。
冯教授认为,要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确立征税规则,而非把税收当作政策。房地产市场价格需要通过化解和构建规则框架的方式去平抑,从源头上去解决问题。基本的征税规则基于对四项原则的维护:维护个人基本权利原则,辅助性原则,授权原则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其中辅助性原则是指:在事权确定上,个人和市场能够承担的,政府不予包揽;下级政府能够承担的,上级政府不予包揽;上级政府接手之前,需要考虑是否就能够比地方政府更好地解决问题。也就是说,政府只提供辅助性支持。
冯教授认为,现在政府考虑计征房产税,有重复征税之嫌。因为个人的收入是已经纳了税的,现在购房后又征房产税,这是重复征税。最好是减轻对个人收入的其他环节的征税,才考虑房产税。
有关房地产市场改革,冯教授认为,如果要打压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话,以下措施也能发挥作用:农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招拍挂环节,进入招拍挂环节的土地需求主体多元化(房产商,各种住房协会,住房储蓄基金、合作社,各种单位和个人),政府减少土地出让收入和税费,控制货币供应量和通货膨胀,增加百姓的投资渠道,促进各城市之内和城市之间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分散布局,等等。
从长远角度看,冯教授看好财产税或者房产税。财产税是很好的地方税,搞得好的话,可以促进地方在地方公共产品提供方面的自治管理,也可以促进辖区居民参与决策、管理、监督。但是,不能把它当作打压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工具。最好把它与地方自治管理制度和地方财政民主化制度一并考虑加以引入。近期不应匆促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