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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拟吊销北京天则所咨询有限公司执照的意见

北京天则所咨询有限公司 2018-10-18 累计浏览

 

201810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区工商局”)告知我公司,因我公司举办培训班,它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一款,即“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拟吊销我公司执照。

 

我公司意见如下:

 

一、根据我国《立法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服从于《宪法》,《立法法》和《公司法》的下位法。《宪法》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含义是,在遵守市场规则的前提下,给予企业最大的经济自由。为此目的设立工商管理局,是为维持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经济自由权利。工商局在执法过程中,要时刻牢记立法者的善意目的,而不应利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这个行政法规,作出违反宪法精神,违反善意立法目的的行政行为来。

 

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起决定性作用”,这就是说,要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直接干预,工商局的职责就应是为企业服务,而不应侵夺或限制企业自主经营权。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由企业对市场的判断而定。在这一原则下,企业在工商注册中所写之“经营范围”的性质,首先是对企业股东的承诺,其次是给潜在交易者的信息,再其次是工商管理部门用于统计和了解企业的信息,而不应认为是限制企业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

 

三、 海淀区工商局告知本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一款所指“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教育和培训领域内,“须经批准的项目”是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规定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但是我公司所有经营活动均不涉及以上教育或者培训领域,也不是民办学校,并不属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的项目。

 

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即公司应在作出决议改变经营范围和获得应批准之经营许可时,才要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本公司并没有作出改变经营范围的决议,也没有申请应该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项目,所以根据该条规定,就无需变更经营范围。

 

五、即使海淀区工商局认为本公司应该变更公司登记中的经营范围,也应遵循《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一款,即“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可见,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是“责令限期登记”,但我公司每年都进行工商年检,海淀区工商局在了解我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下从未“责令”,因此不能直接越过这一前置程序对本公司进行处罚;更谈不上“情节严重”,以致要“吊销营业执照”。

 

六、在当前外有贸易战压力,国内经济放缓的经济形势下,若海淀区工商局违法吊销我公司经营执照,不仅是对我公司的严重损害,也是对工商管理系统的严重损害。这将表明,该系统不能理解和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精神,不能理解和遵循“依宪治国”的中共决议精神,不能按基本法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能按该条例规定履行法律正当程序,严重损害了法律法规的一般公正性和工商管理系统的公信力。这更是对市场环境的严重损害。因为如果参照本案,将会有成千上万个企业会因“经营范围”问题人人自危,不能安心生产经营,将是对市场经济的严重打击,并会恶化我国的经济形势。

 

 

                                                                                                                                     20181017